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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风:央企海外受贿怎么办?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8日 10:18  财新网

  对美国司法部披露的央企受贿案及其相关人员,中国应尽快介入调查,缩短事实认定过程,把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背景】近日,美国司法部披露的一份文件显示,在美国控制元件公司(Control Components Inc.,简称CCI)涉嫌海外行贿案中,该公司有过236笔行贿记录,其中至少有超过60多笔涉及中国企业,“涉案”企业数量超过40家。

  其中,中石油股份(PetroChina)、中海油(CNOOC)、中国原子能工业公司、中国国电、华能电力、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唐电力等多家央企赫然在列,而且每一笔行贿的金额和受益方的“接收人”等信息也有详细交代。

  据悉,此次美国司法部披露的CCI海外行贿行为,来自CCI雇佣律师事务所经内部调查后向美国检察机关提供的一份文件。这些文件有多份,提交时间约为2009年末。

  其时,CCI公司行贿行为被查实。美国司法部认定其于2003年至2007年,在30多个国家或地区向当地国有及私营公司的有关人员行贿,总金额达685万美元,并由此获得约4650万美元巨额利润。最终,CCI公司与美国司法部达成认罪和解协议,同意支付刑事罚金1820万美元。

  为何此类案件日益频发?迈入国际市场的中国企业到底是“很傻很天真”的中了计,还是的确行为不端?面对这样一份不但“有图有真相”,甚至金额详细至个位数的“行贿名单”,中国政府应该怎么处理?在国际反腐败合作方面,中国还需要做什么?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认为,对美国司法机关披露的中国涉案企业和人员情况,国内相关主管部门应尽快介入调查,并会同相关部门协助涉案企业自查,缩短事实认定过程,把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黄风介绍,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下称《公约》)第46条第四款规定,《公约》缔约国主管机关如若发现了涉及他国的腐败线索,应主动告知涉案对象所在国家主管机关,并提相关资料。

  在国内反腐败实践中,此类由外国司法机关所做的信息披露,往往会引起各国司法机关高度关注,甚至可能成为立案、调查的重要线索。

  如此前建行董事长张恩照案,最初的线索就是从外国司法部门披露的起诉书中获得,并引起了中纪委、最高检的重视,并组织深入调查。最终,不但认定了该起诉书所披露的事实,更牵扯出其他腐败受贿线索,震惊全国。

  黄风说,美国司法部自2009年就CCI海外行贿案做了相关证据披露,由于所涉皆为其他国家所属企业,可以认定这类与刑事事项有关的资料“可能有助于另一国主管机关进行调查和刑事诉讼”。

  遵照《公约》规定,美国司法部应当“在不影响本国法律的情况下,无须事先请求,向另一国主管机关提供这类资料”。具体到CCI一案,即便中国没有提出请求,美国司法部门有义务主动将材料提供给中方,协助中方开展调查。

  不过,黄风承认,在目前情况下,中方司法机关主动请求美国相关部门进一步的信息披露,“还存在一定困难”。

  按中国法律规定的调查程序,司法机关如果向外国司法部门提出请求,表明中方已经就此事立案,并启动了刑事调查程序,所提请求应为“调查请求”。但是,按中国的司法程序,司法机关的介入,应有相应的证据,才能够立案调查。而对线索并不明晰的“事实”,立案并展开调查并不符合中国有关法律程序。

  换句话说,由于各国司法制度存在一定差异,具体到CCI一案,中方立案,最关键的证据就是美国方面提供的相关材料。由于美国也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因此美国司法部可以、并且应当主动向中国相关部门提供,申请协助调查,尽快认定事实。

  在谈到“黑名单”上的企业应当如何应对指控时,黄风建议,企业首先应当“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包括账目记载情况,向主管机关报告。“这一点十分关键”,他强调,各国法律政策界限存在差异,详细的自查资料,往往对涉案行为性质的认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以美国为例,按照其《海外反腐败法》的规定,美国企业如果存在行贿行为,但已经明确反映在其财务报告中,并主动向主管机关报告情况,或可免于处罚。而对接受行贿或交易回扣的外国企业或个人,是否构成犯罪还应进一步认定。

  如果外国企业收受的是交易回扣,并已明确反映在其账目中,这种情况很有可能免于处罚。原因在于如果美国企业主动以回扣的形式促成交易,对于接受回扣的外国公司来说,所得属于“正当经济利益”,而且由于已经在其账目中有所反映,就不应再按照受贿处理。

  黄风表示,美国《海外反腐败法》惩治的只是本国公民的违法行为,而外国企业接受回扣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根据账目记载的情况进一步甄别。这就需要涉案企业及其所属国家协助调查。从这个意义上说,就CCI一案而言,美国司法部门也会主动向中国相关机构提供相关资料、披露详尽信息。

  最后,黄风强调,认定行贿名单是否完全真实,还需要两国司法机关进一步的合作调查,仅从目前信息披露的情况来看,“尚不足以做出判断”。特别是这份名单所牵涉的中国企业性质特殊,更应谨慎对待。

  黄风提醒,此前美国亦曾有过类似案例,其中不乏恶意炒作、放大、歪曲事实,甚至无中生有,以满足美国国内某些政治需要。因此,对此类案件,中国相关主管机关应尽快调查,同时也要做出全面、准确的判断。■

  (财新记者 刘志洁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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