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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商业贿赂再敲警钟 嘉禾人寿被判单位行贿罪罚金120万元 多名金融从业人员被判刑罚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7日 01:38  金融时报

  记者 张兰

   

  本报讯 记者张兰报道 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嘉禾人寿鞍山中心支公司单位行贿案的通报》称,嘉禾人寿鞍山中心支公司及相关人员被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单位行贿罪终审判处刑罚,判处罚金120万元。

  保监会在通报中称,2007年4月至2008年3月,嘉禾人寿鞍山中支在委托中国农业银行鞍山分行代理销售保险过程中,为提高公司经营业绩,原嘉禾人寿鞍山中支负责人边策授权批准原嘉禾人寿鞍山中支银保部经理白勇用假发票套取现金,分发给5名银保部客户经理董明、赵阜、明浩、魏颖和李晓霞,由这5人以展业费的方式向农业银行一线柜员支付账外回扣,累计达107万元。期间,白勇为嘉禾人寿鞍山中支在中国农业银行鞍山分行开展业务,向该行公司业务处副处长关明行贿10万元,向铁东支行副行长何林行贿4万元,向业务部副经理刘成全行贿3万元。

  2010年5月11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嘉禾人寿鞍山中支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120万元;原嘉禾人寿鞍山中支银保部经理白勇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原嘉禾人寿鞍山中支负责人边策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原嘉禾人寿鞍山中支银保部客户经理董明等5人犯单位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接受白勇贿赂的关明、何林和刘成全被另案处理,其中关明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何林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刘成全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嘉禾人寿鞍山中支单位行贿案为全行业敲响了警钟,各人身保险公司要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保险公司应充分认识到商业贿赂的危害性和治理商业贿赂的必要性。账外支付手续费属于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损害了行业的声誉,增加了行贿者的经营成本,腐蚀了兼业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无法获得持续稳定的业务增长。

  对于如何防范和治理保险业内的商业贿赂,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治理商业贿赂是寿险行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保险公司只有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从财务管理、销售管理、监督考核、信访投诉等方面入手,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才能有效防范商业贿赂行为侵蚀保险业健康发展,从而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不受不法分子侵害。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加强对管理人员和基层销售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杜绝以商业贿赂为手段,违法违规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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