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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保荐监管制度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6日 20:48  中国联合商报

  深圳证监局下发《关于强化业务管理进一步提高保荐工作质量的通知》强调

  ■CUBN记者 陈文喜 北京报道

  当保荐工作失职,投资者才是真正的受害人。

  近日,深圳证监局对辖区保荐机构下发《关于强化业务管理进一步提高保荐工作质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格禁止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各证券公司应立即对保荐业务相关人员是否持有保荐业务客户股份以及存在其他利益情况进行全面清查。

  银河证券高级经济师吴祖尧在接受《中国联合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深圳证监局对辖区保荐机构下发《通知》,旨在进一步提高保荐工作规范运作水平,加强对违规机构和个人的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完善保荐责任体系

  “如果没有法律责任,再完善的制度设计也不能防止违规事件的发生,仅依靠道德约束,而没有法律法规来追究保荐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是危险的。”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在接受《中国联合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记者了解,目前执行的《保荐暂行办法》将“冷淡对待”规定为保荐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即在一定时间内不受理保荐人或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项目,或将其在注册名单上去除。但是“冷淡对待”在责任性质上属于行政责任。发行人的违规成本不足以确保保荐制度的正常进行。目前的保荐制度责任体系中最缺乏的是民事责任,即需要建立经济赔偿责任,尤其是对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吴祖尧告诉记者,保荐人从事保荐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从保荐行为中获取经济利益,对这种逐利的行为建立民事赔偿责任无疑是一种有效的约束机制。当保荐人失职,发行人文件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此时投资者才是真正的受害人。投资者受到的侵害如果不能得到补偿,就会挫伤投资的热情,那么保荐制度设立的初衷就不能实现。《保荐暂行办法》与《保荐管理办法》均未对保荐人的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导致追究保荐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完善法律责任体系,未来的改革应当更加强调保荐机构的法律责任,比如可以规定,对于比较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收其一定比例的(甚至是全部的)相关保荐费用,并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较高的现金罚款,以此提高违法违规的成本;对于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除了“除名”,还可以引入“终身市场禁人”等更为严厉的处罚。

  李大霄认为,惩罚保荐人不是保荐制度的最终目的,惩罚措施只是用来督促保荐人尽职的手段。法律责任像悬在保荐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促使保荐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同时,应当赋予证监会更大的处罚权限,以便迅速、有效处理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也应当加强对保荐人工作能力、工作程序的监管。

  杜绝以闯关心态保荐

  《通知》要求,证券公司须从制度、人员、方式方法等多方面切实提高证券发行保荐工作质量。在尽职调查方面,相关人员须尽可能拓展尽职调查手段,充分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防范发行人隐瞒对其有重大影响的事件,确保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要审慎核查律师、会计师等其他机构的专业意见,对重大事项、存有疑虑的事项或者与其他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差异的事项,证券公司应亲自进行调查、复核,必要时聘请另外的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通知》还对证券公司保荐业务内部质量控制做出细致规定:证券公司应加大对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的复核力度;改进对发行人的质量评价体系,对拟保荐项目的立项、申报等进行充分论证,严把入门关。杜绝以应付审核机构的“闯关”心态进行尽职调查和内核。

  鉴于保荐机构“重上市保荐,轻持续督导”的现象仍比较突出,《通知》要求,保荐机构应严格按照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有效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完善公司内部对持续督导工作的业务流程。

  《通知》还对持续督导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如建立持续督导监督与复核机制,建立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相关激励约束机制,适当平衡发行保荐与持续督导两个工作环节人、财、物的投入比例;在项目管理上,证券公司应对每一持续督导项目制订详细的工作计划,委派足够的人员参与持续督导工作;工作方式上增加对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对上市公司相关人员的培训与谈话以及对相关问题亲自核查的工作量。

  防范相关利益冲突风险

  为防止内幕信息的不当使用和流动,防范利益冲突,《通知》强调,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为公司、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各证券公司应建立与投资银行业务相关的信息隔离墙,确保公司保密制度、跨墙管理制度、限制清单和观察清单制度、静默期制度等得以有效执行。

  《通知》要求,保荐机构须加强对保荐业务相关人员的管理,特别是防范有关的利益冲突问题:保荐机构要建立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利益申报制度,及时向证券公司申报其直系亲属在保荐的发行人(含下属公司)任职情况、持有股份或者买卖相关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情况,申报与保荐业务和客户相关的其他利益。

  为防范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引起的利益冲突风险,《通知》要求建立回避制度和保荐业务相关人员执业行为监测体系,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对保荐业务相关人员的集中培训,加大对相关人员执业行为合规性的检查力度。

  此外,《通知》要求辖区各证券公司立即对保荐业务相关人员是否持有保荐业务客户股份以及存在其他利益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并对保荐业务内部控制的完善与有效性、保荐与持续督导项目工作质量进行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应进行全面整改,落实责任追究。

  对此,李大霄认为,这其实反映了监管当局的监管思路的转变,从事无巨细的监管逐渐转变为宏观监管、源头监管,将优秀的企业引进资本市场,不仅仅可以优化上市公司的结构,提高证券市场的基石,而且还可以培育证券市场的投资理念,这样的话,证券市场的投机将不攻自破,投资理念将逐渐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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