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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明确二套房贷认定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6日 13:16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上海7月16日讯(记者李治国)为贯彻国家住建部等三部门有关二套房贷的认定标准,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信贷政策,上海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人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转发〈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具体明确了本市核查借款人家庭住房情况等事宜。

  住建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通知明确以下三种情况,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一是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系统(包括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二是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的,三是通过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即“认房认贷认调查”。同时规定“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记者了解到,上海市房管局等三部门的转发通知中,除了明确严格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外,着重就通过本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核查借款人家庭住房情况申请、初审、查询、出具查询结果等程序予以细化:借款人签订购房合同后申请住房贷款的,应当如实向贷款银行申报本人和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经银行初审后,借款人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住房查询,并提交购房合同、申请书、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房地产交易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查询结果后,贷款银行凭出具的查询结果审核确定借款人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及利率。

  根据转发通知的规定,借款人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住房查询时,境内居民需持有效居民身份证,不能凭护照等其他身份证件查询,未成年子女为境内居民的,还应当提交户口簿。

  (责任编辑: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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