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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拟用“重典”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4日 06:15  浙江在线

  发改委拟用“重典”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出台《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罚款额上限提高到200万元

  □本报记者 龚曦

  早报讯 “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昨天,国家发改委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按照该《特别规定》,在“重要商品(包括服务)的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可能对人民群众生活和企业生产造成重大影响时”,针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被大幅提高。

  价格异常波动时

  方可启用《特别规定》

  国家发改委称:“今年以来,一些地方的少数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造成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价格监管法律体系,及时制止和严厉惩处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的价格违法行为,管理通胀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

  记者发现,该《特别规定》,是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启用的行政执法依据。按照《特别规定》,只有“重要商品(包括服务)的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可能对人民群众生活和企业生产造成重大影响时,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价格主管部门才可以依照该《特别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此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停用该《特别规定》。

  处罚严厉程度超过以往

  既然是特殊情况下的规定,其规定内容也“非同一般”。

  记者了解到,《特别规定》规定,“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对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多进少售、只进不售或者囤积拒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价部门相关执法人员告诉记者,目前,物价部门执法的处罚依据主要是2008年修改过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该规定的最高罚款额度为100万元。(“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特别规定》的处罚力度整整是《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两倍。

  此外,该《特别规定》还对经营者的进销差价进行了限制。“经营者的产销或者进销差价额超过正常时期差价额一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除了处罚标准提高了,该《特殊规定》还给予了紧急情况下处理违法行为的便利条件。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制止和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当场决定立案;责令暂停相关营业,查封扣押相关财物;以口头方式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听证告知程序;先行收缴违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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