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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创业板半年报需要强化风险披露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2日 12:00  财新网

  强化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事项、无形资产情况、经营风险和持续督导机构的披露。包括设备和技术升级、核心技术人员辞职、特许经营权丧失等【财新网】(记者 马媛2日发自北京)

  中国证监会近日要求,创业板公司在披露半年报时,应强化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事项和经营风险的披露。

  证监会6月30日发布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报准则》。证监会表示,与主板上市公司半年报规则相比,创业板半年报规则增加了体现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披露要求,强化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事项、无形资产情况、经营风险和持续督导机构的披露。包括设备和技术升级、核心技术人员辞职、特许经营权丧失等,在这些问题上创业板公司应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影响和应对措施。

  证监会要求,创业板公司应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风险因素,尽量采取定量的方式分析各风险因素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介绍已或拟采取的措施。

  同时,证监会要求强化对无形资产情况的披露。由于创业板公司更多地依靠品牌、技术创新等获得竞争优势,企业无形资产所占资产比例较大,因此,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报准则要求公司披露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变化情况及产生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证监会强调,若主要无形资产发生不利变化,还要求公司披露应对措施。

  此外,创业板上市公司需增加对持续督导机构的披露。为促使保荐机构更好地履行持续督导职能,要求在持续督导期内的公司披露持续督导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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