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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窖争夺战:酿酒世家起诉五粮液 困难重重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2日 10:51  中国经营网

  6月,酒窖传人的尹家已将五粮液酒厂、五粮液股份、五粮液集团以及宜宾市和翠屏区政府统统告上四川省高级法院。酒窖争夺战:酿酒世家起诉五粮液困难重重

  今日消息,五粮液公司与酿酒世家明代酒窖争夺战有了新进展。据报道,6月,酒窖传人的尹家已将五粮液酒厂、五粮液股份、五粮液集团以及宜宾市和翠屏区政府统统告上四川省高级法院。

  据正义网报道,酿酒世家传人尹孝功表示,尹家对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有限公司3名被告有3个诉讼请求:

  1、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返还侵占财产。即停止使用其非法占有的16口“尹长发升”明代酿酒窖池,将酒窖归返还给原告;

  2、判决三被告支付已经实际侵权使用期间的酒窖使用费,按实际使用天数,按每天3万元计算,计算到停止侵权交还酒窖为止。(先从今年1月1日计算到起诉日6月30日为180天,54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对此,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静提出异议:这3万元的依据何来?如参照租金,今年若五粮液继续租用该窖池,租金在前三年的基础上递增3%,折下来每天仅652元钱。

  陈静还表示,一旦官司输掉,庞大的诉讼费用对尹家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因此,她认为,官司最好分两步走:先确权,官司赢了后再计算侵权费用。

  然而,比诉讼请求更难的则是法院是否立案。

  此外,酿酒世家对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宜宾市人民政府有2个诉讼请求:

  1、判决撤销第一被告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2010年5月12日作出的《宜宾市翠屏区政府撤销〈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的通知〉有关内容的通知》。

  2、判决确认第二被告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通知》[市府房发(1984)字第454号]合法有效。

  事件背景解读:

  酿酒世家的证据

  1984年,宜宾市政府一份对私房改造过程中的错误进行纠正的文件“454号”显示:“对一九五八年九月改造你在鼓楼街34、36号内的房屋进行了复核,该房面积18.17平方米,属错改房屋,现应予纠正,从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起退还产权。”该文件下方以钢笔字手写注明的:“酒窖属房主所有,由五粮液酒厂作价收买”。这被尹家认为是古窖归他们所有的最有利证据。

  1996年2月6日,宜宾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再一次就尹家对18.17平方米房屋和16口古窖的产权做出确认。该公证书表示,“经查,尹伯明/唐青英夫妇在宜宾市鼓楼街34号,36号有房屋18.17平方米和酿酒老窖池十六口……死者生前均未留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之规定,死者尹伯明的遗留房产、酒窖所有权应由其子女尹岚源(孝田)、尹孝其、尹孝功、尹孝根……继承。”

  五粮液的对策

  据报道,2010年4月21日,宜宾市政府和五粮液进行磋商,市长、副市长、国资委领导皆有出席。22日,宜宾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刘礼华介绍了会议的决议情况。

  决议概括:1.古窖是国有资产,是五粮液的。2.宜宾市将16口古窖判给尹家的454号文件是错误的。

  刘礼华反复强调的是,五粮液“不仅仅是宜宾的酒厂,它现在是国有企业,也是四川的直属企业,是我们中华民族的,无论站在哪个角度,都肯定是要维护的”。

  将酒窖判给五粮液,相当于宜宾市政府否决了454号文件的正确性。宜宾市为何如此出尔反尔?刘礼华解释,454号文件是当时的宜宾市政府对私改的纠错,而私改“涉及到生产资料的部分,也就是我说的厂房、酒窖”,是“没有错的,是不能纠的”。

  案件判决困难

  酿酒世家律师陈有西在诉状中称,本案属于有全国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涉及建国60多年的政策、法律界线,影响到五粮液股份公司的核心无形资产的真假,涉及尹家600多年的历史私有财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涉及尹家的祖先历史和长远利益,本案全国关注,应当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审理。

  但据法律界人士分析,该案并不是非由高院审理不可,高院完全可能下交给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甚至不予受理。

  据了解,截止目前,尹孝功和律师陈有西还没有收到四川省高院的立案通知书。

  (编辑 张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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