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孝功做梦都没有想到,退休近二十年的她,会在70岁这一年,经历一场官司。她要起诉的另一方,是赫赫有名的五粮液集团。
双方差别如此悬殊:一方是势单力薄的个体,一方是财力雄厚的大公司;一方年收入不过几万元,另一方2009年产值就接近250亿。
但无论这场官司输赢如何,都会对中国未来所有制及产权变革有着不可小觑的影响。
五粮液前世
进入宜宾城区,整个空气中似乎就弥漫着酒气浓郁的飘香。和多数人印记不同,“五粮液”酒厂不是全部车间都在五粮液厂区中,有相当部分酒窖散落在市区民宅中。
这恐怕要颠覆很多人脑海中固有的酒厂模式,也更说明了“尹长发升”的古老传世和其在五粮液中的地位和价值。
“鼓楼街32号”连出租车师傅都没听说过,但记者改口说找“501”车间或“县府街”,不到五分钟就到—鼓楼街坐落在“县府街”后半段,昔日的“叙府尹长发升大曲烧房”遗址、内存着16口明代传下来的古窖就在鼓楼街32号,整个尹氏家族是“尹长发升大曲烧房”的继承人。
尹家祖籍江苏扬州,清嘉庆版宜宾县志第333页、267页记载,明初其先祖尹公通判由云南姚安奉调叙州任叙州府别驾,人称尹通判,尹氏宜宾第十四代孙尹仑官退后落户重镇叙府(宜宾)开始创立”尹长发升”酒业,以酿造醇香曲酒流芳百世,渐变成宜宾的酿酒世家,细细算来,”尹长发升”至今已有近600多年历史,宜宾能在清末时就演变成全国的酿酒重镇,可以说“尹长发升”功不可没。
进入上个世纪二十年代,尹氏十八代尹绍洲携子尹伯明在发展壮大“尹长发升”酒业的同时,双双投身中国共产党,并以“长发升”经营收益支持党的工作,为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宜宾的和平解放作出贡献。1949年12月10日,宜宾和平解放,“二野”进入宜宾,尹伯明是前往迎接解放军进城的五代表之一,并起草大军入城欢迎词。
当时宜宾酒业早已失去往日辉煌,但“尹长发升”仍是宜宾首屈一指的大曲酒作坊,刘邓大军进入宜宾不久,尹伯明出任宜宾县酒行会主任委员就是很好的证明。
在此,让我们按时间顺序把“尹长发升”和“五粮液”的相关的“交往”排列如下:
1950年,五粮液集团的前身—“宜宾国营二十四酒厂”成立,年底,尹伯明将“尹长发升”16口酒窖及一千余平米的厂房租给“宜宾国营二十四酒厂”,此事做得非常正规,双方签下第一份租约,明确表明租期为两年,每月租金35元。
1954年,原协议到期,尹家和酒厂续约,租金从35元涨至50元。
1956年1月,宜宾市公私合营开始,但尹家就未纳入公私合营之中,在全国少之又少。
1958年9月,私房经租开始,尹家将1149.85平米交由国家,每月得到55元租金中的12元,一直持续到1966年9月。其间在1957年,由于尹家腾了一间楼房租给酒厂,月租金从50元加到55元。
随着租赁的继续,尹伯明的身份也有所改变,先是以民主人士身份任宜宾市委统战部顾问,每月领津贴30元,1955年3月,尹伯明为宜宾市第一届政协常委,彻底退出了酒业。
尹伯明退出了制酒酿造业的同时,“国营二十四酒厂”却在腾飞,短短时间内两次获奖——1956年在北京召开的名酒座谈会上,五粮液名列第一;1963年的第二届全国评酒会,第一次参加的五粮液一举夺魁,两次参展酒所用酒母,都是尹伯明所献珍藏“尹长发升”陈酿。
五粮液,从此声满天下。
16口酒窖产权的确认
转眼到了“文革”,五粮液还在生产,“尹长发升”的酒窖还在继续,但租约、租金统统没接续,这样一过就是十几年。1984年,宜宾市政府下发454号文件称,对1958年9月改造鼓楼街34、36号内的房屋进行了复核,该房面积18.17平方米,属错改房屋,现应予纠正,从1982年1月1日起退还产权。”
该文件下方以钢笔字手写注明的:“酒窖属房主所有,由五粮液酒厂作价收买”。而在这时,“尹长发升”的16口古窖还是被五粮液酒厂所使用,只是从1966文革开始那年起,尹家就未再和五粮液签定过任何合约,当然也未再从酒窖和厂房中得到任何收入。
拿到了市政府的454号文件,尹伯明的后人自然感觉拿到了尚方宝剑(尹伯明已于文革期间逝世),兄弟姐妹几个多次与五粮液酒厂领导协商处理方案,最后在市政府多个部门协调下,五粮液酒厂以租用形式与尹家达成协议,并于1993年6月9日与尹伯明的继承人尹岚源(孝田)、尹孝其、尹孝功、尹孝根签订了租赁协议,该协议的第7条引人注意:
“以宜宾市府房发(1984)字第454号文件为据,从1985年1月1日起至1992年12月31日止,乙方(五粮液酒厂)一次性付给甲方租金45774.28元,结清历史欠账。”
1993年,双方租约到期后,五粮液集团又分别于1998年、2001年、2004年、2007年续签了四个租约,一直租用到现在。
1993年1月,为一劳永逸解决续约等带来的麻烦,五粮液经营管理部曾向公司高层和尹孝功等几位继承人提出了三个方案:一、继续与尹家换约续租,二、入股,三、是一次性买断。
尹孝功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如果当时五粮液要一次性购买,我们都会同意。价格也不会高,我们不可能漫天要价。”
但五粮液高层回复是,按方案一办理,同时还确定,对“尹长发升”的年租金为1637元,租金按年递增率6%支付。
现在看来,无论是哪一条,只要是五粮液高层同意,尹家继承人都会接受任何其中一条方案—续租就是很好的说明,主动权这时是掌控在五粮液手中,如果把这个方案分为上、中、下策的话,从生意经角度判断,无疑,上策是一次性买断,中策是让尹家人以入股形式加入,下策才是继续租用。
五粮液偏偏选择了下策。机会就这么溜走,双方冲突渐近。
尹家人好说话,基本没什么挑剔,合约继续,但是他们拒绝这个租金—很简单,不到两千元的年租金实在太少了,这点钱,只相当于每口窖池的月租金只有8、9毛钱。
经过半年的协商后,1993年五粮液和尹家签订协议,续约5年至1998年,年租金8890.45元,每年递增3%。
这份协议确认“以宜宾市府发(1984)字第454号文件为据”,五粮液一次性付给尹家45774.28元,作为1985年到1992年的租金,“结清历史旧账”。
“尹长发升”尹家作为合法继承权的延续性,在这份协议中得到彻底贯彻和承认。
1995年,在鼓楼街改造时,五粮液以89万元价格从宜宾市房产公司将尹家租给国家的1149.85平方米的厂房买下,又以13.26万元买下尹家253.31平方米的自留房屋。此时,除了那18.17平方米的房屋和16口酒窖,五粮液已将“尹长发升”的厂房全部购下。
虽然宜宾市房产公司出售给五粮液这1149.85平方米的厂房根本就没征得尹家同意和认可,但尹家这几位继承者也没什么,毕竟还有18.17平米房屋和16口古窖。
1996年2月6日,在宜宾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中,尹家在鼓楼街32号的18.17平方米房屋和16口古窖的产权得到确认。公证书称:“经查,尹伯明/唐青英夫妇在宜宾市鼓楼街34号,36号有房屋18.17平方米和酿酒老窖池十六口……死者生前均未留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之规定,死者尹伯明的遗留房产、酒窖所有权应由其子女尹岚源(孝田)、尹孝其、尹孝功、尹孝根……继承。”
所有的一切似乎都处于按部就班,波澜不惊之中。孰不知,一个惊天的巨变即将来临。
风云突变
2009年10月,依照惯例,双方协议期满前两个月应签新协议。于是尹孝功向一直租用其祖业“尹长发升”酒窖的五粮液去函,希望双方再次签定新协议续租。尹孝功这时的身份是酒窖的所有者尹氏家族的第19代继承人之一。
两个月后,即12月30日,一份从五粮液集团发出的信函邮寄到尹孝功家中,通知注明,这是盖有“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公章的通知。
通知核心内容是:“五粮液已经于1995年和1996年分别购买了酒窖上方的厂房和尹家自留房,所以该窖池产权归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故“从2010年起不再与你方签订换约续租协议”。
该通知同时还注明:“五粮液股份公司的原始资产系多年来国家投入形成,你方对我公司的答复如有异议,可向我公司大股东宜宾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复核。”
绝对是万里晴空一声霹雳。就在三天前,她从新闻上得知 “尹长发升”酒窖正在申报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仅仅过了三天,这份通知让自己祖上遗留下来的一份瑰宝化为乌有。
几天前,尹孝功还为续租一事,特地去了五粮液集团公司,隐约听到的消息是,五粮液以前与尹家签的租约就是错的,是属于国有资产流失……。她当时未往心里去,认为是哪个人妒忌而胡言,现在,证明这不是谶语,是事实。
尹家向时代周报记者提供的所有协议、资料证明,五粮液与尹家签订的租赁合同从1952年始至2007年止共计9份,跨度为1952到2009年,其中,只有1966年到1976年这10年因“文革”原因而暂停。
尹家质问:难道这50多年都错了吗?如果说这些年的租用是错误的,那么只能理解为“文革”那10年才是正确的?这是个无法解释的悖论。
在尹孝功的多方奔走和努力下,2010年3月15日,各方决定坐下来商讨,希望能为“尹长发升”找出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开会地点是在宜宾市国资公司13楼会议室,参加者有:宜宾国资委政策法规科科长周家才、国资委2名干部,宜宾国有资产管理经营公司总经理于明书、宜宾国有资产管理经营公司副总经理唐XX及宜宾国有资产管理经营公司一名职员。
尹家则有尹孝功(系尹伯明三女)、尹钢(系尹伯明之孙)、尹强(尹伯明之孙)、王昕(尹孝功之女)、尹群(系尹伯明之孙女)等人与会。
周家才说:“吴市长(宜宾市市长)收到你们的信,很重视,要我们找你们了解情况,你们可以提一个方案。”
尹孝功表示,“这事情始作俑者不是我们,要我提方案,我还不能理解,我们现在唯一的要求,就是希望再续和五粮液的租约……”
尹孝功最后表示,首先要确定尹家对16口古窖的所有权,在这个基础上什么都可以谈。
周家才称“我回去向领导汇报,再和你们联系”。
4月22日下午,宜宾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刘礼华向媒体介绍说:一、古窖是国有资产,是五粮液集团公司的。二、宜宾市将16口古窖判给尹家的454号文件是错误的。
2010年5月12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突然下发一个不带任何解释的《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的通知有关内容的通知》。核心内容是撤消《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的通知》[市府房发(1984)字第454号]文件,即认定前份文件是错误的,而以这次的“通知”为基准。
本来,尹孝功和五粮液之间本来是一个简单的租赁协议纠纷,即使是对簿公堂,也是事实分明,现在随着政府力量的卷入,使整个事件陷入错中复杂、混沌而不明朗起来,性质完全变了,现在,尹家的所有继承人要对政府讨一个说法:“尹长发升”的产权是我!
五粮液倒很清闲,似乎这一切和自己没有一点关系,记者致电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公关部部长唐伯超,他说:“我们现在不对外公布任何消息,一切情况都由政府说明”。
在尹孝功给记者看的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起诉书中,“荣列”第一、第二被告的分别是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和宜宾市人民政府,翠屏区区长郭毅和和宜宾市市长吴光镭也因法定代表人而名列一、二名。
记者多方联系,只有国资委法规科科长周家才接听电话并称:“领导没安排自己分管尹孝功这一块,情况也无从所知。”
截至目前,四川省高法是否给予立案,还没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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