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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解读之一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26日 02:40  金融时报

  明确监督责任 加强自律建设

  记者 李侠

  

  资本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同时也涉及到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因此,资本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始终受到政府、监管部门以及市场参与者的密切关注。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10年4月底,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各类证券业从业人员达159038万余人,证券业从业人员的内涵不断丰富。作为知识密集型行业,证券业从业人员具有学历较高、平均年龄小的特点,而由于证券行业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兴行业,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专业素质、职业道德水平都有待进一步提高。近年来,证券从业人员违法犯罪的案例时有出现,对行业声誉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特别是我国资本市场具有新兴加转轨的特点,市场波动性大,投资者以散户为主,资本市场法规正在不断建设和完善当中,因此,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不仅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更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主要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一直对证券监管队伍建设极为重视,不断强化对证券业从业人员的监管,近年来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从业监管准则和执业行为准则。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2009年1月1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充分借鉴国内外经验、广泛征求业内意见并修改完善的基础上,颁布实施了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的一项重要自律规则——《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并在今年5月底完成了对全行业执业行为准则的全面检查工作。

  《准则》共五章二十二条。总则,规定了准则的宗旨、制定依据、适用对象及自律管理机构;基本准则,规定了全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禁止行为,详细列举了不同类别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监督与惩戒,对实施准则相关的监督惩戒程序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附则,明确了本准则的实施日期和协会对准则的解释权。

  作为我国证券行业第一部系统性的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自律规则,《准则》明确了从业人员的范围,涵盖范围更加广泛。首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协会会员单位的员工要受到《准则》的约束;其次,那些虽然不是协会会员单位,但从事证券相关业务、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应当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人员,如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需要遵守《准则》的规定;再次,《准则》适用范围还涵盖了其他行业的员工,如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银行职员。最后,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也纳入《准则》的管辖范围。

  为适应不同类别机构从业人员工作性质的区别,《准则》在从业规范方面更加具有针对性。《准则》中既规定了所有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执业规范,又根据不同类别机构证券从业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列举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证券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内容详尽、要求具体明确,为证券业从业人员的执业过程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标准。

  可操作性强成为《准则》的一大亮点。首先,《准则》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职责。按照《证券业人员管理办法》及《证券业从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证券经营机构对从业人员负有管理的责任,但其主要限于资格方面。《准则》进一步明确了机构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责任,并将其管理责任从资格管理扩展到了执业行为管理,强化了其管理责任,这对于构建包括行政监管机关、自律管理组织和机构在内的从业人员三级管理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次,为了保证《准则》有效实施,《准则》第十六条规定协会对机构执行本准则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从而将协会的检查范围扩大到了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检查,不再仅限于对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再次,明确由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此外,对有违规行为的从业人员,协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不同处理措施,如《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第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违反准则,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协会可酌情免除纪律惩戒,但应责成从业人员所在机构予以批评教育。上述规定,明确了证券经营机构的职责、强化了协会的检查职能、明确了处理程序和措施,增强了《准则》的可操作性。

  《准则》是在现行资本市场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提出的更为严格的要求,是协会加强对证券业从业人员管理,中国证券业在自律规则建设方面的一次有益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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