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第五章 重大监管行动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15日 16:52  银监会网站

  (一) 资本监管

  1. 实施动态资本监管,坚守资本充足底线

  一是针对2009年上半年信贷增长过快引起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降的情况,通过召开专题座谈会、发出《资本监管预警通知书》和暂停市场准入事项审批等手段,督促商业银行以增资扩股、适当压缩风险资产、多提拨备、核销不良、审慎分红等各种手段尽快补充资本。二是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资本约束制度建设,对于资本充足率不达标或资本充足率下滑的机构,严格限制资产规模、压缩非农贷款。同时,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采取增资扩股、转增股本等多种手段维持资本充足率稳定。三是密切关注外资银行资本的抗风险能力,督促外资银行提高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力度,坚守资本充足率监管底线。四是推动信托公司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根据信托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情况、内控水平等将信托公司划分为不同类别,实行差异化监管,鼓励低风险公司开展业务创新、行业整合,对高风险公司进行业务限制和风险总量控制。

  2. 发布次级债管理新规,提升资本质量

  印发《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要求在资本补充结构上优先补充核心资本,强调股东的持续注资责任和承担补充核心资本首要责任;要求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从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中全额扣减本行持有其他银行长期次级债务的额度,并按照“新老有别”原则,对2009年7月1日以后持有的其他银行长期次级债务全额扣减。

图11:主要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来源分布图(2009年)
图11:主要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来源分布图(2009年)

  3. 推动新资本协议实施工作

  继续推进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工作,一是修订并颁布7个新资本协议实施配套监管文件,基本建立新资本协议实施政策框架;二是全面调研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准备情况,完成第二次定量影响测算,启动预评估工作,并开展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等相关工作;三是要求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尽快制定资本补充规划,包括未来1年资本补充规划和未来3-5年的中长期资本补充规划。

  专栏22:积极推进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

  为推进新资本协议银行的实施进展,银监会在规制制定和准备实施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在规制制定方面,修订并颁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等7个新资本协议实施配套监管文件,就《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申请和审批指引》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报表及填报指引》征求意见。本次指引修订充分借鉴巴塞尔委员会相关文件,确保我国实施新资本协议相关规制能够体现国际监管规制修改的最新要求。

  在准备实施方面,对实施新资本协议银行进行两次定量影响测算,了解实施新资本协议对相关银行资本水平可能产生的影响。2009年3月至4月期间,对第一批新资本协议银行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调研。2009年10月,开始对实施新资本协议进行预评估,并将于2010年4月结束。

  此外,为帮助监管人员和商业银行技术专家更好地掌握国际动向,确保我国银行业新资本协议实施质量,银监会继续坚持“请进来、走出去”的策略,除参加各类国际研讨会外,还邀请国际监管组织和境外监管当局及商业银行专家开展专题交流,并承办金融稳定学院(FSI)关于新资本协议信用风险的研讨会。

  在银监会的大力推动下,商业银行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工作有序推进,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二) 公司治理监管

  银监会高度重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问题,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作为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和逆周期动态监管的重要内容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基础工作。

  1. 加强公司治理规章制度建设

  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加强外资转制法人银行公司治理指导意见》和《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的指导意见》,督促深入落实《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

  2. 强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责任约束

  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履行“受托职责”和“看管职责”,了解业务运营结构,正确处理业务发展、风险防控与激励约束的关系;指导商业银行按照明责、履职、评价、监督、问责的要求,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实施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管再评价,并将再评价结果作为实施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

  3. 推进稳健薪酬机制监管

  正式将商业银行薪酬机制纳入监管范畴,研究制定《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积极倡导并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薪酬机制管理,从薪酬结构、薪酬管理、薪酬监管等多个方面提出监管要求,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薪酬特别是可变薪酬应与风险水平和风险控制水平相挂钩,当前利益应与长期稳健经营相结合,根据风险暴露因素严格设定可变薪酬分期支付和重大风险损失扣回制度,防止不当激励和激励过度。

  4. 妥善处理利益相关者关系

  一是加强与股东的会商协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科学制定与自身规模、业务产品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资本补充规划,加强与法人股东及一般投资者的沟通协调,多渠道提高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水平。

  二是提升客户关系管理水平。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市场调查、客户细分和差异化管理,关注细节和人文关怀,了解客户需求,提升客户服务质量,妥善解决客户合理诉求。

  (三) 内部控制监管

  1. 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基础性建设

  要求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和流程银行建设,加强合规文化建设,不断优化组织框架和业务规程,不断加强自我约束和相互制衡。

  2.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内控制约机制

  建立完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控制过程和机制。重点关注财务、风险管理、运营、合规等四个方面的内部控制。细化落实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监督评价与纠正、信息交流与反馈等五个内控要素的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

  3. 强化监督问责制度

  通过开展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监管评级等多种方式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并将内部控制评价结果作为对其进行风险评估的重要内容和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 信用风险监管

  1. 加强信贷投放的窗口指导和风险指标监管

  持续跟踪研究经济形势和监测银行业信用风险变化,综合运用经济金融形势季度通报会、分类别银行业金融机构季度风险例会、监管会谈等多种形式,加大信用风险提示和预警,加大对信贷投放节奏和结构的有效督导;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警惕新增贷款风险问题,提高资本质量,提升有效拨备,避免信贷非理性增长,防止信贷投放大起大落,确保风险资产与资本、核心资本匹配增长。

  2. 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信贷风险的监管

  加强对地方融资平台信贷风险的监管。深入开展地方融资平台信贷风险调研,促成有关部门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平台公司相关风险;通过风险分析例会等方式提示风险,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方融资平台信用风险进行全面排查,分门别类落实风险缓释、资产保全措施,完善抵押担保和偿债资金安排,切实加强风险管控。

  加大对固定资产信贷风险的监管。对固定资产信贷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分析和预警提示;印发《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信贷管理,从源头上控制信贷资金被挪用;督促落实固定资产项目资本金管理制度,防范项目资本金不实不足问题,警惕以债务性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的风险;要求严格执行授信审查审批程序,加强放款管理,加大合规性检查力度,防控违规授信。

  积极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和个人贷款业务风险。持续加强对房地产信贷风险的监测分析和预警;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严禁为不符合规定的开发项目发放贷款;加强按揭贷款风险管理,严格放贷政策和放贷标准,加强个人贷款业务“三查”,严格执行面谈、面签和居访制度。

  3. 强化对集团客户授信的监控

  继续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提高信贷资源配置能力,加强集团客户授信管理,防范授信集中度风险。多次提示授信集中度风险,要求中小银行和农村金融机构强化大额贷款和集中授信管理;开展大型商业银行大客户不良信贷检查,督促加强清收、核销、资产保全等措施;扩大大额授信风险信息共享范围,覆盖19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单一客户10%和集团客户15%的授信高限,引导企业集团通过发债或银团贷款等方式融资。

  4. 督促提升资产质量和风险防御能力

  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资产质量和风险抵补能力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加强对信用违约情况的动态监测。二是加强不良资产监管,继续实现不良贷款低位“双降”和风险抵补能力高位提升。2009年底,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4,973亿元,比年初减少630亿元,不良贷款率1.58%,比年初下降0.84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155%,比年初上升38.6个百分点。三是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呆账贷款核销工作。

  (五) 市场风险监管

  1. 完善市场风险管理工具

  开展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市场风险管理计量参考基准有关情况的调查,范围包括105家债券交易较为活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调查结果,梳理总结银行业市场风险管理计量参考基准的使用情况,提出针对性建议,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完善市场风险管理功能。

  2. 强化债券投资风险管理

  印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对商业银行债券投资业务提出明确监管要求,指导和督促商业银行分析和应对国内、外金融市场环境变化,建立完善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债券投资风险管理机制。

  3. 加强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的通知》,从机构客户适合度评估、信息披露、销售行为管理、交易后续服务与内部制度建设等方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进行规范,严禁杠杆率过高,产品过度复杂和低透明度的衍生产品交易。

  4. 规范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将理财业务投资管理纳入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实行前、中、后台分离,加强日常风险指标监测;对理财资金进行科学有效的投资管理,合理进行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并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

  (六) 操作风险监管

  1. 督促加强操作风险管理制度

  建设一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操作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架构,进一步明晰各部门职能,充分落实预防操作风险职责。二是督促按照《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做好实施新资本协议下对操作风险计提监管资本的准备。

  2. 继续加大案件风险防控治理

  银监会正式设立银行业案件稽查局一年以来,充分发挥功能监管作用,与公安部、审计署、证监会、保监会以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持密切的联系与沟通,交流工作经验,拓宽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措施。一是推进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印发《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实行发生案件与资本管理、市场准入、责任追究和联动监管“四挂钩”政策。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使存款风险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发挥案件信息统计的信息汇总、决策咨询和监督运行等功能。二是强化案件防控预警工作。选择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案件,及时印发案件风险提示和案情通报。认真做好案件信息统计分析工作,按月通报情况。深入案发现场与有关人员座谈,组织专题调研。三是加强案防队伍建设,实施以会代训,不断提高案防和安保工作人员素质。

  专栏23:银监会防控银行业案件情况

  2009年,银监会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开展案件风险突查,对地区、机构分类指导,对大案要案重点督导,严格责任追究,有效遏制上半年案件高发态势,取得显著成果。

  1. 开展大规模案件风险排查,遏制大要案突发势头。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典当机构的贷款检查,遏制该领域案件蔓延。发现有问题担保贷款1.24万笔,186.63亿元,发现银行向担保机构及典当机构发放的有问题贷款417笔,1.87亿元。开展存款及票据业务案件风险排查,打击金融诈骗犯罪。排查发现案件线索15个,涉案金额7.4亿元。开展“回头看”活动,巩固案件风险排查成果,排查出各类风险隐患47,300多个;挖出案件线索11个,涉及金额2,800多万元;成功处理风险事件197起,涉及金额15.92亿元;发现涉嫌洗钱案件线索4个。

  2. 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形成强大案件防控合力。2009年初,银监会案件稽查局与10个银监局分别举行“一对一”会商,共同确定年度案防工作目标。4月,组织召开9个银监局案防工作会议,开展有声势、有规模的案防活动。5月,组织召开银行业案件防控和安全保卫工作会议。

  3. 大力推动安全保卫工作,提升银行业安全防范能力。抓好首都国庆60周年庆典活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安保工作;组织开展银行业安全保卫专项检查,覆盖营业网点、自助设备、自助银行、业务现金库、保管箱库等,自查率达到100%;及时抓好敏感地区银行业安保维稳工作;促进修订银行业安保规范,并筹备召开银行业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

  3. 信息科技风险监管取得新突破

  (1)推进信息科技风险监管制度建设。一是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加强信息科技治理,建立完整的管理组织架构、制度和流程。二是出台《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中的组织管理、风险评估、投产及变更控制、报告等职责要求。

  (2)信息科技监管工作取得新进展。一是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现场监管报表》,建立相对完整、开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风险评估体系和非现场监管系统,实现对信息科技风险的持续、有效监管;指导、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自我评估、自我完善,不断提升信息科技建设能力和管理水平。二是编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现场检查指南》,系统指导、全面规范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现场检查。

  专栏24:银监会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随着银行业信息化的发展,信息科技已成为银行稳健运营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为加强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银监会于2009年3月3日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1. 将信息科技风险的定义从信息系统和信息系统风险拓展至信息科技和信息科技风险,全面涵盖商业银行的信息科技活动。

  2. 重点关注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风险,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该指引执行。

  3. 重点明确信息科技治理内容,充实并细化对商业银行在治理层面的具体要求。

  4. 明确提出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和内外部审计要求。

  5. 参照国际国内的标准和成功实践,对商业银行信息安全、业务连续性管理和外包等方面提出高标准、高要求。

  6. 加强对客户信息的保护。

  (七) 流动性风险监管

  2009年,银监会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一是印发《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二是持续监测流动性风险变化并认真开展风险排查和现场检查。严格执行存贷比、客户授信集中度等监管指标,着重加大对流动性压力较大机构的风险监测,有效开展流动性风险排查和现场检查,密切跟踪监测大额异动资金和大额出入境资金,防止流动性短期大幅波动。三是督促做好压力测试和防范措施。在压力测试的基础上,制定风险管理预案,提前做好安排和计划。要求流动性缺口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或补充资本,严防流动性风险。四是参与制定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同时督促境内外资银行落实《境内外资银行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从风险预警、报告、评估、应急处置措施等方面加强配套建设。

  (八) 声誉风险监管

  银监会成立以来,一直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稳定为根本目标,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包括声誉风险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一是于2006年将声誉风险监管要求和评估方法纳入《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指引(试行)》,将声誉风险作为日常监管要素之一。二是于2009年8月印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声誉风险各项机制,明确有效处置声誉事件的原则和方法。三是召开中国银行业声誉风险管理培训会议,就声誉风险定义及范畴,国际声誉风险管理先进做法,国内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实施原则及方法等对主要商业银行开展培训。四是印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实施要求。截至2009年底,全国已有近20家商业银行制定各自的声誉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声誉事件报告制度,制定并完善重大声誉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相关应急预案。

  专栏25:银监会印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为引导商业银行有效管理声誉风险,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更好地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银监会于2009年8月25日印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该指引共13条,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

  1. 明确声誉风险和声誉事件的定义。

  2. 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公司治理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主动、有效地防范声誉风险和应对声誉事件。

  3. 突出强调董事会的核心作用和职责,要求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并授权和监督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4. 对商业银行建立声誉风险管理制度提出规范性要求。

  5. 明确有效处置重大声誉事件的原则和方法,要求商业银行制定重大声誉事件应急预案。

  6. 对声誉风险提出监管要求,将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监管纳入持续监管框架,将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状况和管理水平作为市场准入的参考条件,对存在声誉风险问题或重大声誉事件处置中存在严重过失的商业银行,可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九)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2009年,银监会积极履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牵头部门职责,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努力,推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效开展。一是形成比较完善的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和加强案件查处督导协调机制。二是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推动立法、司法机关制定出台非法集资相关法律和政策。三是加强非法集资案件形势监测和分析。四是开展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妥善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

  (十) 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

  2009年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决定建立银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参加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定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省(区、市)人民政府属地管理。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谁负责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的原则确定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负责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2009年9月23日,银监会设立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部,负责承担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一手抓监管法规制度的研究制订,一手抓监管和风险处置的指导工作,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十一) 推动实施新会计准则

  2009年,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始实施新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实施新会计准则,实现银行业会计标准的国际化。银监会密切关注会计准则执行效果,开展对新会计准则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结果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够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建立适应新会计准则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系统,财务会计理念发生重大转变。

  2009年,银监会正式成为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成员,积极参与建立全球统一财务报告准则的各项工作,在推动国际会计准则改革完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成立内部跨部门研究小组,并成立由9家主要商业银行参加的银行业会计准则研究工作组,加强对热点会计问题的研究,提升我国在国际银行监管规则和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的话语权。

转发此文至微博 我要评论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登录名: 密码: 快速注册新用户
Powered By Google
留言板电话:95105670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