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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等七部门发布指导意见 加快发展公租房建设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14日 00:42  金融时报

  记者 谢利

  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

  本报讯 记者谢利报道 由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土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和银监会等7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近日正式对外发布,旨在解决中国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指导意见》指出,由于一些地区住房保障政策覆盖范围比较小,部分大中城市商品住房价格较高、上涨过快、可供出租的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等原因,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且住房困难家庭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须改善。因此,政府将通过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

  根据当前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不同,《指导意见》提出,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小户型租赁住房供应紧张的城市,应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各地区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其他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投入,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补助。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

  根据《指导意见》,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且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和租金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此外,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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