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9日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个税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9日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个税征收管理。通知提到,要加强对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五类高收入的个税征收管理。
锁定五类重点项目
根据《通知》,需加强征收管理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为以下五大类: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别是报酬支付较高项目个人所得;外籍个人取得所得。
这是自5月31日,国务院转发的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将收入分配改革列入了工作重点,表示要研究调整和优化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居民收入比重后,国家有关部委再次针对国民收入分配问题发文。
《通知》还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开展个税税源摸底工作,重点监控高收入者集中的行业和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分配规律,掌握高收入者主要所得来源并建立信息库。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同时,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也被列入重点关注范围。据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介绍,目前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还没有纳入个税征管系统,因此,《通知》也指出,要继续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作,探索建立自然人股权变更登记的税收前置措施或以其他方式及时获取股权转让信息,对平价或低价转让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核定计税依据。
摸底税源建重点纳税人档案
据北京日报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明确,各地区在全面“摸底”并掌握高收入人群主要所得来源基础上,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特别是要求其如实申报支付工薪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劳务报酬所得等,以及非本单位员工的支付信息和未达到费用扣除标准的支付信息。
税务总局提出加强征收的主要包括5个环节: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管理,做好对限售股转让所得、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以及房屋转让所得、拍卖所得征收管理;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对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加强征收管理;加强劳务报酬所得征收管理,特别是一些报酬支付较高项目如演艺、演讲、咨询、理财、专兼职培训等;加强外籍个人取得所得的征收管理。
“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据了解,国税总局重申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目的是为了发挥税收对高收入的调节作用。为此,国税总局要求在检查中,要特别关注高收入者的非劳动所得是否缴纳税款,以及符合条件的高收入者是否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对逃避纳税、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等情形,将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工薪族称被高收入
国税总局要求对五类高收入者加强个税征收,不少工薪阶层大发感慨——别只盯着工薪族“高收入者”真正的有钱人可不靠工资!
据悉,加强对企业老板、炒房客、外籍人士等的个税征收,很多市民纷纷表示“应该”;但是,对于众多工薪族来说,“12万”的申报线,却让不少人连喊“吃不消”。不止一个人表示,“那些老板才是真正高收入呢,我们实际连‘中产’都够不上,交税却成了‘高收入’!”“能否真正明确下到底什么才是高收入,实行区别对待,别一刀切,行吗?”
“灰色收入”查不到,如何征税?
刚从一家私营企业辞职的王军在接受扬子晚报采访时表示:“现在是全民避税,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只申报最低工资,其他收入以各种福利,或者发票报销的形式发放,几乎所有小公司都采用。”512345>>
国家税务总局9日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个税征收管理。
据扬子晚报报道,但即便采用如此多的避税方法,普通工薪阶层纳税仍然成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虽然单位为员工采纳了一些避税措施,但是和老板相比,员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还是要多,”王军介绍,“老板可以不领工资,而且通过一系列的会计手段,做到没有分红或很少分红,根本不用缴纳个税。不过,他们更关心的是企业所得税,这个和他们的利益相关更大。”
一位国企办公室人员讲述了关于“劳务所得纳税”的故事:“我们需要在外面请一些嘉宾,并以稿费的形式向他们支付劳务报酬。我们代扣了他们的所得税,结果嘉宾纷纷都不来了。”
而职员小罗最喜欢和一个做钢琴教师的朋友对比:“45分钟钢琴课收费200元到400元,一个月下来收入有几万元,比我高多了,却不用缴税。”
事实上,可以列举出来的非工资收入毕竟还算是阳光收入,而富人大量的收入则是“灰色收入”甚至是“黑色收入”,完全游离于税务监管之外,估计偷税漏税的数字更为惊人。
一般而言,完善的个税制度,调节的重点应该放在高、低收入之间,同时保护中等收入者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和消费能力。在很多方面强调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但调节的对象似乎过于集中于中等收入者。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在整个国民收入的分配当中,通过劳动报酬分配的比重过小,大量国民财富通过不合法和不合理的转移,迅速集中到少数人的手里。世界银行报告显示,美国是5%的人口掌握了60%的财富,而中国则是1%的家庭掌握了全国41.4%的财富。所以,必须建立一套利益均衡的机制。虽然有这套机制,穷人也变不成富人,弱势群体也变不成强势群体,但它可以避免使利益格局过分失衡。综合瞭望东方等
分析解读:
据新京报报道,据介绍,税务机关通过调查摸底,并与税务机关的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数据,和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数据对比分析,已掌握了高收入者分布和所得来源的有关情况。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是法定义务,是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重要措施。
收入1、 财产转让所得股权转让信息需要共享
包括限售股转让所得、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和拍卖所得。
现状: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税收室主任张斌说,比如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由于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信息没有联动,所以个人转让所持股份之后,工商局不负责过问是否已缴个税,税务部门也不知道这一转让行为,从而产生偷漏税行为。
措施:去年,北京地税规定,自然人股权变更登记的前提是缴个税,以避免发生上述行为。
税务总局昨日提出,个税征管需要税务、工商、证券机构、房管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合作,获取股权转让信息,加大审核力度。
收入2、 股息红利等股东从企业借钱要缴税
包括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利息所得,和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
现状:张斌说,有的企业股东在企业里进行消费性开支,像给自己购置汽车住房、餐饮消费等等,为了免缴个税,就计算在企业费用中。还有的股东,以借款方式从企业挪用资金,不归还或者不计算利息。
措施:加强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相应所得,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收入3 、生产经营所得个体户应如实申报缴税
包括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现状:张斌说,企业所得税是对法人征收的,而对个体工商户等是按照个税征收的。一些个人独资的小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因为账目不健全,所以常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估算经营收益根据一个大概的税率,因此可能造成一定税收流失。5<<12345>>
国家税务总局9日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个税征收管理。
措施:税务总局明晰,要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如实申报缴税,不得采取核定征收的申报缴税方式。
收入4 、劳务报酬演艺理财报酬督促缴税
主要包括一些报酬支付较高项目,如演艺、演讲、咨询、理财、专兼职培训等。
现状:专家指出,劳务报酬常常采取现金交易的形式,比如一个教授在外上课,课后拿到部分讲课费,由于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单位代扣代缴制,所以发放劳务费、讲课费的单位,有帮教授代扣代缴的义务,但是实际中常常被忽略。
措施:税务总局明晰,税务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及时获取相关劳务报酬支付信息,要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收入5、 外籍个人所得掌握外籍人士薪酬标准
措施:税务总局明确,要加强外籍个人取得所得的征收管理。各地税务部门要积极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掌握外籍人员出入境时间及相关信息,为实施税收管理和离境清税等提供依据。
税务总局这位负责人介绍,各地要建立外籍个人管理档案,掌握不同国家外派人员的薪酬标准,重点加强来源于中国境内、由境外机构支付所得的管理。
以下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为强化税收征管,充分发挥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的管理和监控
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工作思路,夯实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基础。
(一)摸清本地区高收入者的税源分布状况
各地要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源摸底工作,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重点监控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完善税收征管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
1.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部署和要求,并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纳入税务机关工作考核体系。税务总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考评和通报相关情况。
2.要督促扣缴义务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促使其提高申报质量,特别是要求其如实申报支付工薪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劳务报酬所得等)、非本单位员工的支付信息和未达到费用扣除标准的支付信息。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是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重要措施。各地税务机关要健全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优化申报流程,将自行纳税申报作为日常征管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通过对高收入者税源分布状况的掌握、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的审核比对,以及加强与工商、房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证券机构等部门的协作和信息共享,进一步促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要注重提高自行纳税申报数据质量。采取切实措施,促使纳税人申报其不同形式的所有来源所得,不断提高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未扣缴税款或扣缴不足的,要督促纳税人补缴税款;纳税人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少缴税款的,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5<<12345>>
国家税务总局9日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个税征收管理。
(四)积极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
没有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和推广面较小的地区,省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工作力度,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和要求,确保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到所有实行明细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已经全面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要按照要求,尽快将个人所得税明细数据向税务总局集中。
二、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管理。
1.加强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管理。要加强与证券机构的联系,主动掌握本地区上市公司和即将上市公司的股东构成情况,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
2.加强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征收管理。要继续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作,探索建立自然人股权变更登记的税收前置措施或以其他方式及时获取股权转让信息。对平价或低价转让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依法核定计税依据。
3.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征收管理。要切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继续做好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
4.加强拍卖所得征收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了解拍卖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的规定,督促拍卖单位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
1.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加强利息所得征收管理。要通过查阅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资产盘查等方式,调查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向自然人借款及支付利息情况,对其利息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3.加强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的相应所得,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管理
1.加强建账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对不能设置账簿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加强非法人企业注销登记管理。企业投资者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未纳税所得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加强个人消费支出与非法人企业生产经营支出管理。对企业资金用于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消费性和财产性支出的部分,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等有关规定,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加强劳务报酬所得征收管理和工资、薪金所得比对管理
各地税务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及时获取相关劳务报酬支付信息,切实加强对各类劳务报酬,特别是一些报酬支付较高项目(如演艺、演讲、咨询、理财、专兼职培训等)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5<<12345>>
国家税务总局9日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个税征收管理。
对高收入行业的企业,要汇总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数据中工资、薪金所得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工资费用支出总额比对,规范企业如实申报和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加强外籍个人取得所得的征收管理
要积极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掌握外籍人员出入境时间及相关信息,为实施税收管理和离境清税等提供依据;积极与银行及外汇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加强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管理,把住资金转移关口。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配合,建立外籍个人管理档案,掌握不同国家外派人员的薪酬标准,重点加强来源于中国境内、由境外机构支付所得的管理。
三、扎实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
各地税务机关要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作为日常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数据、自行纳税申报数据和从外部门获取的信息,科学设定评估指标,创新评估方法,建立高收入者纳税评估体系。对纳税评估发现的疑点,要进行跟踪核实、约谈和调查,督促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发现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
稽查部门要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检查列入税收专项检查范围,认真部署落实。在检查中,要特别关注高收入者的非劳动所得是否缴纳税款和符合条件的高收入者是否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对逃避纳税、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等情形,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典型案例,要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四、不断改进纳税服务,引导高收入者依法诚信纳税
各地税务机关在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同时,要切实做好纳税服务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对高收入者开展个人所得税法宣传和政策辅导,引导高收入者主动申报、依法纳税,形成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要推进“网上税务局”建设,建立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包括高收入者提供多渠道、便捷化的申报纳税服务;要积极了解纳税人的涉税诉求,拓展咨询渠道,提高咨询回复质量和效率;要做好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和纳税人的收入、纳税信息保密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编辑:郭英鸽)5<<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