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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内幕交易需公众投资者参与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10日 09:49  财经国家周刊

  内幕交易在国内证券市场“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个中原委在于中国法律未能充分发挥公众投资者在遏制内幕交易中的作用

  聂孝红 北京工业大学经管学院副教授

  2010年5月以来,《人民日报》连续发表文章,就当前国内证券市场上存在的内幕交易问题,予以揭露和批评。

  中国证券市场诞生20年来,市值已达30万亿,投资者开户数超过了1亿户,市场监管和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由于市场投资主体仍以中小投资者的散户为主,相对于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他们信息渠道缺乏,信息成本高昂,常常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因此,一直以来内幕交易现象不绝于耳,禁而不止。

  内幕交易在国内证券市场“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个中原委在于中国法律未能充分发挥公众投资者在遏制内幕交易中的作用。

  公众投资者是内幕交易直接的受害者,只有公众投资者的积极参与,遏制内幕交易的战争才有可能取得成功。公众投资者的参与,有赖于以下几项制度的建立。

  首先,畅通的损害赔偿制度。这一制度使得公众投资者因内幕交易受到的损失得到了救济,这样受害人就受到一种激励,积极参与遏制内幕交易的维权行动,从而给内幕交易者造成巨大的威慑力。

  长期以来,中国证券市场上缺乏内幕交易损害赔偿的路径,2005年以前的《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损害赔偿责任没有规定,2001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一纸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于股民针对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行为提起的损害赔偿案件不予受理。这样就相当于完全把公众投资者排除在遏制内幕交易的行动之外了。

  2005年,新的《证券法》实施,虽然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的损害赔偿责任,但遗憾的是新《证券法》的规定虽极具原则性和概括性,实践中却缺乏操作性。在证券市场20多年的历史中,直到2008年9月在南京中院审理的陈宁丰诉陈建良案,才出现中国第一起内幕交易损害赔偿案。

  其次,举报奖励机制。为了鼓励公众积极检举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一些国家规定了举报奖励制度。如美国相关法规规定,除去特定人员外,任何揭发检举内幕交易的机构和个人都可以领取不超过该内幕交易行政罚款10%的奖金。

  反观国内证券市场,不仅没有举报奖励制度,一些检举内幕交易的人员还会处处碰壁。近日,央视报道的证监会工作人员李莉涉嫌股市内幕交易被举报一案就是例证。据媒体报道,近两年,为了举报李莉,举报人先后找了证监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多个单位,但是一直举报无门。最后,这个由证监会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最后还得由证监会自己来审查。

  再次,集团诉讼制度。内幕交易的受害人一般具有人数众多并相对处于弱者地位以及单个投资者损害额度不大等特点,所以内幕交易的受害者往往会出于经济的考虑而不愿提起单个诉讼,这样就使得内幕交易人员得以长期逍遥法外,更加肆无忌惮地实施内幕交易行为。

  而集团诉讼制度使众多受害的投资者联合起来,“用一个声音说话”。集团诉讼制度既能节约诉讼成本,又能增强受害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力量,还能很好地解决证券诉讼中的一些技术性问题。

  还有,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证券交易具有集合性、跨越时空性以及交易完成的瞬间性等特征,传统上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显然使投资者处于不利地位,这对打击内幕交易极为不利。

  欧美等国家实施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对于内幕交易的认定,要求被告负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否则即认定其内幕交易成立。举证倒置为公众投资者便利诉讼提供了条件。

  最后,惩罚性赔偿制度。为了能够更加激发公众投资者主张损害赔偿,一些国家或地区还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机制。例如中国台湾地区的《证券交易法》就规定,内幕交易情节严重的,原告可以请求3倍的赔偿。惩罚性赔偿制度给公众投资者参与打击内幕交易又增加了一层利益驱动。

  由上观之,吸收成熟资本市场的一些先进做法,发挥公众投资者的积极作用,是遏制内幕交易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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