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昨联合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昨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以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中央确定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两个《规定》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解读《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不仅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细化了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还进一步严格规范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
内容:死刑案件实行最严格的证据要求
问: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分为三个部分,共41条。
第一部分主要规定了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证据质证原则及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证明标准等内容,特别强调了对死刑案件应当实行最为严格的证据要求。
第二部分规定了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除了法定的七种证据,还规定了实践中存在的其他证据材料如电子证据、辨认笔录等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部分主要规定了对证据的综合认证。
创新:第一次明文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
问:如何理解证据裁判原则在办理死刑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答: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在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上绝对不容许出任何差错。《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第一次明文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深化。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必须做到认定案件事实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切都要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必须做到对存疑的证据不能采信,确保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必须做到用合法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