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机极其卑劣 手段极其残忍 情节特别恶劣 后果特别严重
本报讯 经最高法院复核批准,江苏泰兴“4·29”幼儿园凶杀案罪犯徐玉元30日上午在江苏泰州被执行死刑。
4月29日上午,徐玉元携带单刃尖刀闯进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对幼儿和教师员工大肆残杀,致29名幼儿、3名教工和群众共计32人受伤,其中重伤4人、轻伤25人、轻微伤3人。
一审法庭认定,被告人徐玉元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虽杀人未遂,但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法院同时对该案附带民事部分进行了合并审理,依法判处徐玉元死刑。一审宣判后,徐玉元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官审理后当庭宣布维持原判。(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