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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4年内免征营业税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6日 19:55  一财网

  国

  税总局今日发布通知称,为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同时,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通知明确,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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