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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为反垄断执法“划线”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6日 15:14  财新网

  反垄断立法在执法机制和职权划分上,没有争取更完善的制度设计,而是迁就于既有的权力和利益格局,注定会留下种种后患【财新网】(实习记者 李海艳 26日发自北京)2010年5月25日,国家工商总局通过其网站发布三个《反垄断法》配套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这三部草案分别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是2010年6月7日。

  《反垄断法》确立了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三家分别执法的格局。商务部门负责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执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三类行为的执法,发改委系统负责对“价格垄断”行为的执法。

  《反垄断法》实施后,三部门均开始分别制定、出台各自的执法细则。但由于各部门间存在职能交叉,如何清晰划分执法职责,一直是影响执法实效的问题。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工商部门负责执法的三类行为,均涉及价格问题,与发改委系统负责执法的“价格垄断”行为难以清晰界分。

  2009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曾公布过“《关于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有关规定》”和“《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有关规定》”两部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2009年8月,国家发改委也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价格垄断行为”包括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和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2009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出台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对执法程序作出做出了细化规定。这两部程序性规定均明确指出,其不适用于涉及价格垄断方面的行为。

  这被视为工商管理部门与发改委划清权力边界的“特别声明”。

  此次国家工商总局新公布的三个草案,在名称中均加上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这样的抬头,具体条文中亦再次“划线”,强调指出,未明确规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其他垄断协议,除价格垄断行为外,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认定。

  但是,业内人士均认为,这样的“划线”仅具形式意义。如何界分工商行政部门和发改委价格管理部门之间的权力边界,需要在具体执法中由两部门协调。而实际执法效果将可能因这种饱含职权争夺或职责推诿的部门协调而大打折扣。

  反垄断立法过程中,在执法机制和职权划分上,没有争取更完善的制度设计,而是迁就于既有的权力和利益格局,注定会留下种种后患。而这是中国诸多立法中的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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