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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跨省就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6日 08:05  经济观察网

  经济观察网 记者 言咏 5月24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针对跨省就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出台具体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包括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接续。

  过去,参保人员如果跨省就业,只能带走自己个人账户中的养老金,单位缴纳的部分无法转移,养老保险权益受到了影响,许多人因此退保。现在,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可以转移12%的单位缴费。

  在办理转移手续方面,为了避免参保者费时费力地往返不同地区,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个人只要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其余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最多45个工作日就可全部办妥。

  省外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如果其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可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领取。如果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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