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民受贿5000元立案
官民同罪有失公允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根据《规定(二)》第十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刑事立案追诉。大量网民对此表达了不解与质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就构成犯罪,难道‘王子犯法与庶民不同罪’?”
记者邀请著名刑辩律师、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成勇对此进行释疑。张成勇表示,这条规定,明确地释放出了严厉打击商业受贿的信号。
不少网民就此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属执法犯法、知法犯法,理应罪加一等。”张成勇对此表示认同,他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着丰富的公共资源,其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的确应当较之平民“罪加一等”。
“5000元”是起刑点,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并非如有的网民所说的那样,“受贿4999元,就可安然无恙”。受贿不足5000元的,同样将受到《治安处罚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处罚。
他认为,权力与责任应当相对应,公务员的起刑点应当低于平民。考虑到现实的市场环境,如果降低公务员“5000元”的起刑点,会有打击面过大的疑虑,“建议提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的起刑点至7000~8000元。”据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