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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不妨引入“三期制”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6日 04:18  每日经济新闻

  黄湘源

   新股发行又是虚假陈述,又是虚高报价,又是超募无度,市场除了破发就束手无策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按照现在的新股发行流程,至少可以引入“三期制”,即发行审核前的“公示期”、询价过程中的“辩论期”以及申购中签后的“冷静期”。笔者相信,“三期制”是比“破发”更为积极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

   “公示期”有点像现在的干部任前公示。不同的是,任前公示是组织部初定之后再征求群众的意见,而发行公示则是先公示再提交发审委过会。任前公示有助于打破任人唯亲、跑“部”前进、卖官买官等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质量,这对于在新股质量把关上越来越力不从心的发审机制,是个很好的启示。尽管监管当局在发审委人员的选配和自律、发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上已尽心尽力,但再严格的发审机制也无法给发行质量打包票。恢复IPO尤其是推出创业板以来的实践表明,过了会却发行不了或发行了新股却上不了市的现象明显多于以往,其主要原因是过了会或发行了新股之后被发现有新的问题。值得玩味的是,这些问题大多并不是发审委或监管机构发现的,更不是发行人或中介机构的“良心发现”,而是在招股说明书披露和路演的过程中公众监督、知情人举报和媒体穷追猛打的结果。这就说明,如果将招股公示的过程提前到发审委过会之前,不是可以更好地帮助发审委发现问题、弄清问题和将问题消灭于萌芽状态了吗?

   “辩论期”,即价格辩论的过程。原来的询价之所以徒有虚名,是因为相关券商投行和基金虽然各有各的估值报告,但实际上一点也不起作用。在配售份额“一报定终身”的挂钩机制制约下,参与询价的机构都需要看主承销商和保荐代表人的“窗口指导”脸色,否则,就难免与配售份额失之交臂。说穿了,报价居高不下的局面,也就是这样形成的。不过,不久前华夏基金在新股康盛报价时与其他众机构发生的裂痕,却给了我们一个启发:价格辩论或将是打破利益同盟最好的市场机制。询价过程应当引入“辩论期”,并且这种辩论最好能够像新股路演那样,通过适当的平台向市场全程公开。常言道,理越辩越明。新股发行价格也是这样。

   “冷静期”是在卖单情况比较复杂的情况下,为保障买方权利而给保留的后悔权。一般情况下,“冷静期”在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条件下通过签订经济合同才能成立,但对于一些复杂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也有监管当局通过有法律效力的法规形式明确“冷静期”的定式或定制的。例如,香港金管局为了防止类似雷曼迷你债券再次套牢中老年投资者,明确规定非上市衍生品实行“落单冷静期”,让投资者至少有两天的时间了解产品,考虑是否适合进行该项投资。相关银行必须等投资者确认买入后,该项交易才算落实。股票在进入流通交易后,是没有后悔药可吃的,但是,它在发行的时候,不妨给投资者留一点后悔的余地。尤其是对于创业板这类发行人自身所存在的不确定因素较多,投资风险较大的股票,“冷静期”的设置大为必要。

   当然,笔者在这里并无意将“三期制”说得如何如何好,毕竟市场约束机制不是说出来的,而是做出来的。只要我们真心实意地想发挥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我就不信没有好的法子对付虚假发行、高价发行和超募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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