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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昨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征求意见稿)》,对企业发生融资融券业务应执行的会计标准等五类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意见稿规定,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并代客户买卖证券时,应当作为证券经纪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会计信息。
意见稿还明确,证券公司融出的资金,应当确认应收债权,并按照合同约定确认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资金,应当确认应付债务,并按照合同约定确认利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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