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6月14日,一些欧洲国家签署申根协定(Accords de Schengen),目的是加强这些国家人员的自由流动。协定规定,各申根国居民只要持有本国有效护照和拘留证,就可以随时到其他申根国家作短期停留,各申根国签发的短期签证在申根协定国内有效,但停留时间每半年不能超过90天。
对于持有90天内短期签证的商人或旅游者,必须办理短期居留保险,投保金额达3万欧元(约合2000万非郎),以便用于医疗或紧急住院时遣送回国发生的费用。对于居留时间超过3个月者,需要办理长期签证及居留证,各申根国按照本国要求办理。具有长期居留的外国人到其他申根国家作短期停留时,无须办理签证。
据悉,加入申根协定的国家有以下25国:瑞典、葡萄牙、荷兰、挪威、卢森堡、意大利、爱尔兰、希腊、法国、芬兰、西班牙、丹麦、比利时、奥地利、德国、马尔他、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匈牙利、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瑞士。
<摘译自5月19日《喀麦隆论坛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