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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回应开征房产税传闻是否征税中央说了算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19日 17:52  新闻晚报

  □何为乐

  近期,有关上海市拟征“房产保有税”的传闻不断,而中央部门一直未对此作出回应。昨日,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处处长牛新文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现行的规定,税收立法权在中央,也就是说中央来定,地方去执行,地方政府没有权力出台新税种。这让“房屋保有税”是否在近期出台再生疑问。

  个人非营业用房免税

  其实房产税并不是新生事物,上海也早已有“房产税”实施细则,其早在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发布后就已经出台。根据上海市2009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0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去年本市的房产税收入为 10.4亿元,完成预算的114.3%,超预算较多主要是因为企业建造及购置房产增加,相应增收。

  记者查阅了老版的实施细则,细则明确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本市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个人共有的房产,由共有人推定代表缴纳。房产产权转移时,承受人应督促原产权所有人缴清各期税款,否则由产权承受人负责缴纳。

  其中该细则第七条明确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可免缴纳房产税。此外,除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也就是说,老版实施细则,为“个人房产税”的征收关上了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这扇门也有被打开的可能。

  对个人征收房产税是趋势

  对于决定是否征收房产税,权力不在地方政府和国税总局,而在国务院或财政部的统一解释,地方政府只有建议修改的权利。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格局来看,法律应该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法规和条例的制定修改权则在国务院手中。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税收室主任张斌对媒体表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如果要把征税范围扩大到住宅,那就涉及到修改《暂行条例》,地方政府是没有权力的。 ”

  但记者也注意到,老版实施细则的制定时间已是远在1986年,有些规定已经远远落后于时代。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推进房产税的改革是必然趋势,把征税范围由企业扩大到个人是一种趋势,只不过立法部门可能对房产税出台的时机和目的还未确定。

  但他同时指出,税法是一种法律,拥有法定性和稳定性,不应该成为政府行政调控任意变动的工具,也不应因为经济的波动变化而随时改变。房产保有税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价,但这不应该是它的主要功能,而且房产保有税也不是真正的治病良药,很难抑制投资投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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