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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土地流转将保障收益 超5年须调整价格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17日 14:00  法制晚报

  土地流转超5年应调整价格

  本报讯(记者 周超)今天记者从市农委获悉,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意见日前出台。规定流转期限超过5年的,应建价格调整机制,明确调整时限和幅度,分时段确定流转价格。

  过去,土地流转经常是一个价格定到底,不能充分保障流转的收益。

  而据土地流转意见规定,土地流转双方应根据土地质量、产出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合理确定流转价格。

  流转期限超过5年的,应建价格调整机制,明确约定调整时限和幅度,分时段确定流转价格。

  流转双方应对各种政策性补贴、流转期满后地上物权属及补偿办法、土地征占应得补偿的归属等作出明确约定。

  该意见还规定了农村土地流转期限。原则上,对流转后用于普通农作物种植等投入较小的土地,流转期限不宜过长;对流转后用于发展林果业和设施农业等投入较大的土地,流转期限可适当延长。

  采取出租方式流转的,租赁合同期限要遵照《合同法》的规定,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另外,该意见还规定了除代耕期不足1年不需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外,所有农村土地流转都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以前没签订合同的需补签。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确权土地的,须经民主讨论决定并进行公示。

  企业或个人等经营者与村集体签订非家庭承包或流转合同的,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不得私自进行流转。如需进行流转,土地经营者应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农委解读

  上午,市农委体改处相关人士表示,2000年以后,土地价格增长比较快,流转合同里没有价格增长机制的内容,易产生矛盾,使农民和集体利益受损。

  比如十年前一亩地100元,现在仍然100元,远远低于市价,当然流转方不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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