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今日发布通知,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管理。
通知称,申请家庭在申请或轮候期间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后,弄虚作假,隐瞒家庭住房、收入及资产等状况的,经复查属实,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申请资格的决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通过区(县)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曝光。该家庭自被取消申请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通知规定,申请家庭上年收入按照家庭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收入总和计算,学习毕业新参加工作的申请家庭成员工作不足12个月的,不足月份的收入按照有收入月份的月收入均值计算。申请家庭成员按照规定由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不计入家庭收入。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年度复核管理方面,通知要求,申请家庭资格按规定填写《家庭定期复核表》,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变动情况。之后,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家庭申报材料初审工作。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最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家庭申报材料的复审工作,并依据复核结果按相关规定做出保留资格、调整配租配售方案、终止或取消资格的处理决定。
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