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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9年11月20日荣膺“地王”,到2010年4月14日接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立案调查,短短5个月时间,大龙地产(600159)经历了从“天堂”到“地狱”的落差。
4月15日,大龙地产正式发布公告,“将配合证监会的调查,并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然而,对于投资人来说,这样的公告得来并不容易。就一个月前,大龙地产还在《证券日报》上发布澄清公告,称并未接到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通知。而据代表投资人发起行政投诉的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远忠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就在发布澄清公告时,证监会的立案调查已经开始。”
大龙吞“象”的“虚假陈述”
2009年11月20日,大龙地产旗下控股子公司大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龙开发)以50.5亿元夺下顺义区沙峪镇天竺开发区22号地(以下简称天竺22号地),荣膺“地王”。
此战不仅使得大龙一举成名,同时也实现了大龙地产业绩的大幅飙升。据2009年年报显示,公司2009年净利润达到3.39亿元,比2008年236.05万元的净利润增长了14259.32%,成为上市公司房地产板块的佼佼者,也由此引发大批投资人的进入。
然而,差之天壤的净利润背后,上演的是大龙吞“象”的不自量力。
2010年1月22日,北京市国土局发布《关于加强北京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问题的公告》,对欠缴地价款、招拍挂成交后未按期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用地单位,暂停其在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的资格,大龙开发位列名单之首。
“大龙地产作为大龙开发的控股母公司,对子公司所进行的重大投资决策行为负有及时披露的义务,即在拿地之后本该对筹款、合同履行进展等情况履行披露义务,在拿地资格取消后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张远忠指出。
事实上,大龙地产不仅未履行披露及风险提示,反而称被取消拿地资格对公司影响不大。1月28日,大龙地产发布10股转增10股分配方案,不少投资人继续持续买进。
2月1日,北京市国土局取消大龙开发对天竺22号地的竞得资格,同时对其已缴纳的2亿元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数天后,大龙地产无法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事实真相大白,股价大幅下跌,投资者损失惨重。
2月23日,张远忠作为大龙地产股票投资人的代理人,向中国证监会递交行政投诉书,请求立案调查大龙地产及其相关责任人虚假陈述,并要求对其做出行政处罚。
“之所以先提起行政投诉,而不是直接进行民事赔偿诉讼,是因为虚假陈述的民事索赔,必须要先进行行政处罚以后,投资人才可以索赔。”张远忠告诉记者。
《证券法》19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以及作出误导陈述的上市公司及相关负责人,证券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对其给予警告罚款或者责令其改正。
在张远忠看来,在我国,相对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其他证券违规问题,有关虚假陈述的法律体系还是相对完善的,但行政投诉的前置程序却是必须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投资人的民事索赔之路稍显艰难。
截至目前,在授权张远忠向大龙地产进行索赔的投资名单中,已经由数日前的60多人增加到了100多人,而索赔金额也在原来数千万元的基础上继续增加。案件的重要性也进一步凸显。
被迟发的《调查通知书》
业界人士告诉记者,发出《调查通知书》的时间也多有玄机。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证券业律师说,“按照惯例,一般证监会决定受理案件,会很快向对方发出《调查通知书》。”
“因为按照我国证券法律的规定,证券行政投诉案件,从立案调查到公布被调查结果,只有两个月的时间。这当然是考虑到行政效率的问题,但同时也意味着,对于较为复杂、牵涉面较广的证券案件,有着相当的挑战。”上述律师告诉记者,“两个月的时间,证监会能够查清的问题实属有限。”
但是,在大龙地产案件中,从3月11日张远忠得到立案通知,并知悉北京证监局已将立案事宜电话通知大龙地产,到4月14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出《调查通知书》,时间整整过去了一个月。
“如果按照两个月的法定时限来看,证监会的调查也就剩下了一个月的时间,而在这一个月的时间,证监会到底能查清多少问题,似乎也留下了疑点。”分析人士指出。
而在张远忠看来,大龙地产所涉嫌的“虚假陈述”还只是表象,在其背后,很可能会涉嫌到“内幕交易”与“操纵股价”的问题。因此建议证监会在调查时,应该不止于虚假陈述问题的调查。
不排除“涉嫌内幕交易”的再次申请
“如果证监会本次调查不能涉及到大龙地产涉嫌内幕交易问题,我们将不排除就内幕交易问题再次提出调查申请。”张远忠说。
在他看来,大龙地产的交易记录中有两个应该特别引起注意的时间节点:一是在董事会决定拿地到拍中地王这段时间,二是在中标“天竺22号地”之后到被取消竞得资格、没收2亿元竞买保证金这段时间。
“对于第一段时间,大龙地产在董事会决定拿地这一事项上未尽披露义务,而相关知情人完全有可能先期潜伏其中,待到中得地王后高位出货。而对于第二段时间,大龙地产高管对无力缴纳地价款肯定心知肚明,但为什么还会在大龙开发拿地资格被取消后,或许已经提前知道地王会被收回,2亿元保证金将被没收的情况下,仍然释放利好消息?这种做法极有可能是为了掩护一部分人先出货。”
因而,张远忠建议证监部门要审查在这段时间内,究竟是谁在买进股票,是否有关联方从中渔利?
多个环节存纰漏
对于内幕交易渐成了上市公司及机构的潜规则,这与我国现行体制中多个环节的纰漏有关。
首先,是在监管层面。从目前来看,我国证券监管主要是在证监会,但是由于证监会监管的力度较弱,力量不足,监管很有限。而与此同时,证监会作为一个职能部门,本身也要承受来自各方面的阻力与压力,使得监管力度进一步减弱。
从目前的证券立法来看,行政方面的法律较为完善,但有关民事、刑事方面的法律就略显匮乏,缺乏司法解释,缺少在具体应用上的指导,导致操作起来难度很大。举例来说,对于赔偿的规定,对举证责任规定,以及在内幕交易罪中对情节严重的解释等等,就缺乏系统清晰的界定。
其次,是来自于公司治理层面的纰漏。典型的就是公司违法成本太低,这一方面是因为上述监管力度的问题导致被发现的可能性很小,而另一方面也暗示企业在出现问题之后愿意“花钱消灾”,寻找“保护伞”。在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下,虽然设有独立董事,但独立董事的薪水是董事会给发的,很多时候根本进入不了决策层,而监事会往往是企业负责人的亲信,所以起不到相应的监督和制约的作用。
因此,要想杜绝内幕交易等违规现象,就应该加大企业的违规成本,除了强化赔偿之外,还需要加强对高管的处罚。
张远忠表示,在投资人层面的纰漏同样成为内幕交易容易滋生的原因之一。“这主要涉及到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目前,我国的投资人要进行民事赔偿诉讼,往往会遇到举证的问题。但很多投资人根本不能了解到证券交易的重要环节,而监管机构对一些重要数据亦不公开,投资人起诉到法院,法院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往往将举证责任推给投资人,而投资人拿不到这些证据,通常就会遭遇败诉。”
“应该推动证券民事赔偿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在美国,证监会自称是‘法官之友’,在证券诉讼中,会主动配合法院出示各种证据,甚至就证券事件中的商业问题出具意见,在中国,希望也有一天能够做到这样。”张远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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