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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的境外版本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15日 09:39  中国经济时报

  ■“城市垃圾危机”观察(三)■周宏春

  各国垃圾处理和回收利用的主体和运作方式不同。

  德国的DSD是负责包装废弃物回收的非营利性中介组织,1993年与各州的环境部长签署协议,并接受环境部长的监督。DSD在要回收的包装废物上打上“绿点”标记,交给包装废物利用企业进行处理或循环利用。DSD机构的宗旨是避免和减少包装废弃物,并体现在绿点标志的注册收费上。DSD的营利部分作为次年的返还或收费抵免。参股企业并不获得任何利润。

  法国的Eco-Emballages是一个私营企业,其资本构成为:包装物品使用商占70%、销售商占10%、生产商占20%。该公司通过向股东授权使用“绿点”筹集资金,用于支持包装废弃物的收集和分类利用,体现了“使用者付费”原则。该公司原来重视包装物焚烧回收热量,与市政当局包装废物分类收集的目标矛盾,1998年后修订了公司宗旨和资助对象,尽管仍以焚烧热利用为主要支持对象,但也将城市垃圾(不仅仅是包装废物)回收和堆肥纳入了资助范畴。

  巴西则将分散的拾荒者组织起来成立“拾荒者合作社”。政府要求居民把垃圾分成干的和湿的两类。倾倒湿垃圾按照重量交费,干垃圾免费;湿垃圾由政府部门负责堆肥或填埋处理,干垃圾由“合作社”分类收集。政府在税收、贷款、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而不是提供高额补贴,并提供培训服务、压缩打包机和分拣工具等专业设备。政府负责监管,但监管成本显著降低了。

  垃圾处理方法因地而异。堆肥、填埋和焚烧仍是境外垃圾处理的主要方法。欧洲环境局及其“资源和废弃物管理”专题研究中心开展了一项关于“欧盟25国城市垃圾处置政策和发展前景”的调查。结果显示,2004年填埋约占城市垃圾总量的45%,焚烧占18%。2007年欧盟42%的城市垃圾采用填埋方式,20%的城市进行了垃圾的循环利用,17%的城市垃圾进行了堆肥处理。

  日本的垃圾处理走完了从填埋到焚烧的全过程。20世纪70年代中期,焚烧和填埋处理各约占50%,到20世纪末期以焚烧为主。日本垃圾处理方式与城市人口、面积及城市所在地自然条件密切相关。在土地资源紧张,人口密度高的大城市,垃圾以焚烧为主。日本垃圾焚烧厂的选址原则,一是远离居民区?在按烟囱高度算出烟尘飘落最大距离的两倍之外?,一是运输成本。

  澳门的垃圾处理早期主要是堆填。20世纪80年代中期,澳门聘请专业公司对垃圾处理方式进行了全面的技术经济分析研究,确立了以焚烧为主、堆填为辅的技术路线图。1992年焚化厂建成并投入使用,垃圾焚烧尾气中的污染物均符合欧盟的最新排放标准;剩余灰渣经固化运往专门的场区填埋,既实现了垃圾的资源化利用,也节约了大量土地。

  无论如何,没有资金解决不了城市垃圾处理和回收利用问题。换句话说,收费是垃圾处理的必要条件。境外的垃圾收费方式主要包括:①按量收费──按垃圾容器容量收费或按垃圾重量收费;②定额收费──按户或按人头收取一定的垃圾处置费;③超量收费──定量以下免费或收很少的费,超量以后按量收费或收较多的费。收费的多少各国不同,如英国在地方政府付给垃圾处理企业35英镑/吨的垃圾处理费中,包含了中央政府收取的15英镑/吨垃圾填埋税。

  国外的垃圾处理以法律为依据,而法律又是不断修订完善的。

  德国、日本在垃圾处理的立法上脉络清晰,废物管理从垃圾清扫起步,逐步延伸到包装废弃物、餐饮废弃物、报废汽车、建筑废弃物等的回收利用。从20世纪50年代起,德国开始了利用垃圾和污泥制造有机肥的探索。1972年颁布《废弃物处理法》,要求关闭管理不善的垃圾场,由垃圾中心处理站进行焚烧和填埋活动,确定了垃圾无害化处置和允许私营企业进入垃圾处理行业等原则,并由所在县和市政当局负责。日本1970年颁布《废弃物处理与清扫法》,其后12次修订,还增加了《容器包装物分类收集和再商品化法》(后又5次修订)、《特定家庭用机器再商品化法》(1998年颁布,1999年和2000年修订)、《促进食品可循环资源再生利用法》(2000年颁布)、《关于建筑工程材料再资源化法》等,构成了日本循环型社会建设的法律体系。从一定意义上说,国外的循环经济主要是废物回收利用。

  境外垃圾处理的方法、理念和运作,给我们的启示是:一是城市垃圾处理从填埋做起,填埋场所由近而远。二是受土地制约的城市最终必定要焚烧,目的是减少垃圾填埋占地,但要尽可能减少对居民的不利影响(有些垃圾焚烧设施建在政府机构附近,表明二恶英对人的影响是可以控制的),又要避免长途运输增加成本。因此,因地制宜是城市垃圾处理选址的一个原则。三是垃圾中有用物质的增多为分类提出了要求。分类的目的首先是减少垃圾焚烧量,境外垃圾处理的费用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既可以从收费中平衡,也可以从其他税收中支付,以不过度增加居民负担为限度。四是垃圾处理必须依法,而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就是管理者与居民对话互动的过程。或者说,只有公众充分参与,广泛征求相关群体的意见,才能做到“求大同存小异”。此外,一个城市或社区的垃圾处理方案,必须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制定规划,规划出台后使利益相关方充分了解。上述做法和经验,需要结合当地实际加以借鉴。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部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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