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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田浙江风波凸显法规矛盾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15日 07:57  时代周报

  时代周报记者 信晓霁2010-04-15 02:43:37 第74期

  浙江省工商局的“越权”嫌疑和国家质检总局的“失位”,让这场丰田“先倨后恭”的赔偿风波更像一起娱乐事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简称《消法》)之间,关于赔偿的界定互为依据,却又彼此相冲,以致无据可依。而真正令丰田低头、承诺“300元召回补偿”的,并非任何一条关乎汽车安全质量的法律条文,而是让前者无法舍弃的汽车消费市场。

  丰田补偿缺乏法律依据

  “为什么‘同声不同步’、为什么‘同病不同治’、为什么‘同损不同赔’、为什么‘同命不同权’?”用铿锵之词与跨国巨头—丰田汽车公司的高调过招,让浙江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成了一个民族英雄式的人物。

  3月14日,在一场由浙江省工商局与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召开的“丰田问题汽车消费维权暨汽车销售服务领域专项整治通报会”上,郑宇民严词炮轰丰田,并要求后者立即明确“召回时间表”、“赔偿消费者的相关损失”等。

  “召回涉及车辆总数超过850万辆,美国召回600多万辆汽车,欧洲召回200多万辆,相比之下在中国仅仅召回了7.5万辆。从车型看,在北美召回16种之多,在中国只召回了RAV4一种车型。而我们知道,在其他国家被列入召回车型的卡罗拉、凯美瑞、汉兰达和雅力士等车型,在中国也均有销售。浙江省消保委每天接到的投诉问题中汽车占多数,而问题汽车中丰田车最为突出。中国民众的印象是一流产品留日本,二流产品销欧美,三流产品卖中国,一流二流都召回了,三流的却不在召回之列。让人明显感到同病不同治的歧视。”浙江省工商局称。

  然而,在激发起强烈的民族主义情绪之余,上述指责显得主观性过强而缺乏法律逻辑。丰田汽车起初没打算对中国车主进行补偿,依据的是2004年由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这一规定没有对召回厂商提出补偿要求。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亦写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能够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或“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时,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工商执法依据或越权

  人均汽车拥有量占据中国首位的浙江省,目前是中国唯一一个立法规定将汽车列入“三包”目录的省份。2000年浙江省人大通过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属于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否则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从法律角度分析,浙江地方性规定是《消法》下位法,但《消法》并未明确上述补偿,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便认为浙江省工商局的此次执法有越权之嫌。“浙江地方性规定填补该空白,法律意识超前,但有越权之嫌。”丁金坤撰文称。

  虽然迄今为止丰田是唯一一个被要求为召回行动付出赔偿代价的汽车制造商,其反映了消费者日益增长的维权意识,但真正令丰田低头、承诺“300元召回补偿“的,恰恰是让前者无法舍弃的汽车消费市场,而非任何一条关乎汽车安全质量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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