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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转让瑕疵 四方继保IPO受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15日 03:06  21世纪经济报道

   朱益民

   4月13日,证监会发布公告,鉴于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四方继保)尚有相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落实,决定取消第65次发审委会议对其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

   资料显示,四方继保拟发行不超过82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4.007亿股,拟募资6.06亿元。按原定计划,发审委将于14日召开发审委会议审核其首发申请。

   这是四方继保IPO发行发起的第二次冲锋,在发审过会前夜取消对其申请文件审核,意味着二次冲关再度遇挫,也彻底打破IPO二次过会不败的奇迹。

   早在2008年4月,四方继保IPO首次发行被否之时,投行专业人士曾经普遍推测,公司没有履行资产评估手续、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国有资产流失、核心技术对控股股东的依赖、潜在的同业竞争的诸多问题,都可以直接毙掉。

   另一位人士更直接质疑,“四方继保国有股权转让是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批的,他们有此权限吗?难道教育系统的企业只需要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批复就行?”

   截至目前,四方继保及相关机构并未披露临时取消IPO申请的内情。

   记者在其招股说明书中发现,发行人律师及保荐人对公司历次股权变动的审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性的核查意见为:“发行人前身北京哈德威四方保护与控制有限公司、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属于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原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时,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办理立项、确认或备案手续,没有以评估值作为国有股权转让定价基础。”

   既然这是一家股权变动审批合法合规明显存在重大瑕疵的公司,为什么保荐人等中介结构如此热衷,并力挺其通过预审直至发审过会最后一关?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上述国有股权转让事项目前均已得到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确认,该等确认真实、合法、有效;转让各方均就转让事项签署了转让协议,转让协议的形式及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且转让的定价公平、合理;转让已得到相关审批机关的批准,并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款项已经结清。据此,上述国有股权转让事项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法律纠纷,不会对四方电气持有发行人股权产生纠纷和不利影响,也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法律障碍。”广发证券也表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法律障碍”。

   14日,深圳某知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向记者表示,“国有资产有关部门对相关国有股权转让事项的补充确认,必须在国家授权范围内依法确认,必须符合国有资产法有关规定。”

   但事实上,四方继保的多次国有股权转让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办理立项、确认或备案的手续,也没有以评估值作为国有股权转让定价基础。

   业内人士质疑,离开这个前提对所谓的转让进行补充确认,不是在令非法国有股权转让合法化吗?

   “数次国有资产转让手续不全,仅有一个承诺,国资的处罚不是一个承诺能够担得下来的。”一位投行专业人士提醒道。

   讳言,四方继保国有股权转让审批的瑕疵已与企业原罪挂钩,但按照以证监会对企业改制原罪处理的既往惯例,只要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函,承诺不对相关公司追究责任即可放行,而四方继保似乎未能享受类似特别豁免的资格。

   四方继保IPO申请受阻是否仅因国有资产转让非法,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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