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13日正式公布。《意见》要求更好地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刊登在中国政府网上的《意见》提出了20条措施,要求国家将依据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结合国家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我国将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开放领域,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
商务部数据显示,2009年1至12月,全国实际使用外资900.3亿美元,同比下降2.6%。2009年我国吸收外资有三个特点:制造业仍是吸收外资的主要部分,实际使用外资金额降幅继续收窄;服务业所占比重略有上升;农业领域增幅较大。
“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措施,早在去年12月,就曾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被重点谈论。当时,出台了鼓励外商投资的五大措施,包括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营造良好投资环境。
从整体结构上看,此次《意见》仍然以以上吸引外资的“五招”为主要框架。
在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方面,《意见》提出,利用好境外资本市场,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及自身发展需要到境外上市,充分利用两个 市场、两种资源,不断提高竞争力;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试点工作,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善退出机 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稳步扩大在境内 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境外主体范围。
在优化利用外资结构方面,《意见》不仅提出,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还明确要求,“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此外,为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确需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在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方面,《意见》提出,为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我国将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情况,补充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增加劳动密集型项目条目,鼓励外商在中西部地区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意见》强调,将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晓强日前提到即将出台的本意见时,强调了我国吸引外资不再走高污染、高能耗的路子,而要借助外资发展市场引导作用,促进区域平衡发展。
他说:“过度消耗能源和资源制造污染的外国投资我们再也不欢迎了,高技术的、发展服务业的、有利于发挥中国劳动力比较优势的外资我们仍然非常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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