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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日发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必须向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商提交姓名、住址等实名资料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办法规定,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时,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同时,办法还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作出明确说明,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
该办法自即日起至4月2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