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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胜阻:让民企国企在竞合中共生共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02日 10:57  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本报记者 阮修星

  

辜胜阻:让民企国企在竞合中共生共荣
辜胜阻今年是“非公经济36条”(即《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2月25日发布)颁布5周年。“非公经济36条”实施5年来,对改善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无疑起到了无可替代的推动作用。

  但不容乐观的是,“非公经济36条”目前在一些行业、一些地方落实得并不理想,民营企业家对其执行情况满意度不高,困扰民营经济发展的“玻璃门”、“弹簧门”仍然存在,许多垄断行业民间资本仍然无法进入。

  全国人大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经济学家辜胜阻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民间资本之所以难以进入垄断行业,一是行业垄断势力强大,市场准入存在多重障碍,民间资本“不能进入”;二是缺乏有效的优惠扶持政策,民间投资激励不足,民间资本“不想进入”;三是投资服务体系不完善,投资环境不优,风险较高,民间资本“不敢进入”。

  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经济的发展更加需要广大民营企业迸发活力,更加需要民间资本接力国家4万亿元投资。显然,国家高层早已注意到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在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要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电信、能源等垄断领域,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与垄断行业改革结合起来。日前,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新36条”(《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将发布,该文件将更加突出执行性和操作性。种种迹象显示,民资进入垄断行业的号角已经再次吹响。

  那么,如何让上述政策文件落实到实处?如何让民企进入垄断行业后,民企与国企在竞争合作中共生共荣?……对此,辜胜阻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和措施,比如要给民间投资法律上的平等保护,深入推进垄断行业的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等。他还呼吁,国企与民营中小企业要重视分工协作,在竞合中实现机遇共享,实现互利共赢。

  “不能进入”、“不想进入”、“不敢进入”

  记者:长期以来民间资本难以进入垄断行业,为此5年前国家专门出台了“非公经济36条”,目前执行效果如何?

  辜胜阻:2005年,国务院公布了“非公经济36条”,提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破除了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的政策障碍,但目前进入状况依然不太理想。有数据显示,我国私营控股投资在金融业仅占9.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仅占7.5%,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仅占6.6%,许多领域仍然是国有资本一股独大。

  记者:请问原因何在?

  辜胜阻:当前,民间资本难以进入垄断行业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行业垄断势力强大,市场准入存在多重障碍,民间资本“不能进入”。我国的垄断有些是寄附于自然垄断之上的过度行政性垄断,政企合一的管理机制使得部门垄断难以破除。由于部门利益和对非公经济的歧视等因素,有关部门往往对民间资本的进入设置有形或无形的附加或限制性条款。

  同时,准入审批条件模糊、程序繁琐、缺乏透明度使得民间资本面临“看得见进不去”的“玻璃门”障碍。垄断行业监管部门缺位越位并存,竞争管制与歧视性待遇并存,垄断行业改革滞后,也使得民间资本面临“进入也可能不得不退出”的不公平竞争的“弹簧门”障碍。

  二是缺乏有效的优惠扶持政策,民间投资激励不足,民间资本“不想进入”。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领域往往投资大、收益低、回报周期长,民间投资难以享受到与国企同等的政策性补贴、税收减免和政府注资等优惠政策,民间投资缺乏激励。

  三是投资服务体系不完善,投资环境不佳,风险较高,民间资本“不敢进入”。目前,民间投资存在监管多、服务少的问题,缺乏政府产业政策支持和投资信息指导,缺乏系统、专业的社会中介服务,民间投资风险较大。同时,由于地方政府的信用约束不够、政策不稳定或不连续,在一些垄断行业的民间投资往往会遭受投资中断风险和侵权损失,投资者利益保障存在较大困难。

  给予民间投资法律上的平等保护

  记者:在前不久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中央明确提出要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电信能源等垄断行业,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等措施,如何能让这一政策落到实处?

  辜胜阻:扩大民间投资是构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机制的重要途径。当前创造条件让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需要采取以下强有力的措施:

  首先,要降低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切实改革审批制度,破除不合理的进入壁垒。当前,要给予民间投资法律上的平等保护,保障民间投资在经济上实现平等的竞争。要尽快改革和清理制约民间投资准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取消不合理的各项附加条件或限制性要求,规范投资准入门槛。要简化审批程序,出台《引导民间资本发展的产业规划和投资目录》,在目录范围内逐渐由审批制向备案制过渡。要分行业设置垄断行业的准入时限及准入方式,完善市场准入状况及政策执行效果的评价、监督和考核机制。

  其次,要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完善行业监管体制,促进公平竞争。要深入推进垄断行业的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逐步消除行政性垄断。要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进一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调整,加快国企非主业资产的剥离重组,强化国企的社会功能并为民企腾出发展空间。

  此外,要通过引入竞争机制、资本多元化改造、可竞争性环节分离,加快重点垄断行业的开放。要放松市场管制,完善要素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推进投资审批、土地、外贸、财税扶持方面的待遇公平化,促进公平竞争。要加强反垄断法执法力度,加快监管体制改革,促进行业监管的独立性、法制化、科学化和公开化,并加强社会监督。要改革监管方式,探索价格上限管制、区域间竞争、特许权投标等激励性监管方法。

  构建多层次市场和财税支持体系

  记者:除了在政策上采取措施消除进入的“玻璃门”、“弹簧门”,保证民间投资者的公平外,民间资本的正常投融资渠道、退出路径等仍然比较匮乏,收益水平无法保证,这也制约了民间投资者的积极性,您对此有什么建议?

  辜胜阻:这也是我接下来要谈的几点建议:

  首先,要畅通民间投资融资渠道,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和银行体系,及时有效地为民间投资提供融资服务。要通过积极构建多层次银行体系,试办社区银行,发展与民营中小企业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机构;发展多层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进中小企业征信系统建设;大力发展扶持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性金融等途径构建多层次银行体系。

  要通过着力完善创业板市场,不断壮大创业板规模;规划建设场外交易市场,尽快完善股份代办转让系统和产权交易市场,发展新“三板”市场;探索多种形式的债券融资方式,建立多层次债券交易市场体系;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鼓励民间天使投资发展等途径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要建立各行业公共投资基金,通过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吸收民间资本参与,并为民营企业进入垄断行业提供融资支持。

  其次,要加大财税扶持,提高投资收益,构建扶持民间投资的财税支持体系。要落实政府采购、合理的定价和收费补偿机制、税收优惠及政府补贴等政策,出台具有可操作性和无歧视性的政策细则。尤其针对投资收益率低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通过价格补偿、利差回报、资源补偿、税收返还、竞争性项目审批控制等方式保障民营投资的收益水平,增强其投资积极性。

  此外,要优化投资服务,强化投资权益保护,降低民营企业投资风险。要建立社会化投资服务体系,推进专业化的投资服务机构的建立,完善民间投资的管理决策、营销策划、投资咨询和审核报批等方面的综合服务,充分发挥专业化的市场中介服务组织的积极作用。构建包括政策信息、技术信息、市场信息在内的综合性的投资信息网,筛选和储备投资项目,为全社会提供准确、充分的投资信息。

  与此同时,还要强化政府的投资信用约束,尽快健全投资经营中止赔偿制度和投资产权的侵权处罚制度,加快推进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的立法,完善民间投资退出机制,降低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的风险。

  “鲶鱼效应”实现国企民企互利共生

  记者:在民间资本大举进入垄断行业后,会出现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企业相互竞争的状况,应该怎样处理这些企业之间的关系?

  辜胜阻:实现垄断行业内国资与民资不同规模企业的和谐相处,关键在于进一步推进民营中小企业与国有大企业的分工协作,构建共生共荣互利共赢的企业生态。垄断行业的国企一般都是大型企业,而民企多为中小企业,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后很难与国资相抗衡。但国资民资并非对立关系,二者应该是互利共生的关系。

  民间资本的进入既可以通过“鲶鱼效应”的竞争机制提高国企运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又可以通过分工协作促进国企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互利双赢。研究表明,业务外包可以使大企业节省9%的成本,而能力与质量上升15%。

  国际经验也表明国资与民资合作是顺应自然垄断行业引入竞争机制后克服投入不足风险的重要手段,有利于维护垄断行业供给安全和保障服务质量。同时,许多发达国家的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已经构建了一种互利共生的合作关系,如日本的“垂直协作”体系、韩国的“共生协作”体系和美国的外包合作形式。数据显示,日本有60%的中小企业加入了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分工协作体系。因此,国有大企业与民营中小企业要重视分工协作。

  当前,国有企业和民营中小企业要通过分工协作,机遇共享,实现互利共赢。

  记者:您认为应该如何促进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竞合关系中共生共荣?

  辜胜阻: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灵活多样的建设和经营方式,形成政府与民间力量共同投资的新格局,使公共投资与民兴利而不与民争利。要通过采取招标让民间资本直接参与、特许经营、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建设-转让-经营(BTO)等方式建立和完善公共投资带动民间投资的新机制。一些地区已经在民间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杭州湾跨海大桥、北京地铁4号线等。

  其次,要构建行业内大中小企业分工协作体系,创新大中小企业分工协作形式。要借鉴日韩的“窗口指导”经验,建立大中小企业协作配套的工作机制和对接平台,鼓励国企与民企建立基于产业链的协作体系,并依托产业集群建设提高中小企业配套率。要鼓励国企民企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分包经营、特许经营、技术研发、互相参股、联合投资及联合海外并购等多种形式合作,实现国企和民企在不同层次上的相互补充。

  此外,要健全促进大中小企业分工协作的政策激励体系,加大对合作中的中小企业保护力度。要运用财税、土地、信贷和政府采购等经济杠杆来促进国有大企业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业务外包、人才交流、管理监督、技术转移等。要吸取国外经验,完善大中小企业分工协作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民营中小企业在分工协作中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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