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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法》规定电动车时速“15公里/小时”地方政府无权放宽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02日 04:07  东南快报

  □本报记者 陈颖旭 实习生 刘晓霞 陈伟平

  《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几天来,有不少市民认为,根据现行标准,电动车 “设计时速不高于20公里,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但目前城市道路在不断拓宽,生活节奏也在加快,该标准已经无法满足出行需求,建议政府给予适当放宽。

  昨日,福州市政府相关人士对此作出回应: “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这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地方政府无权更改。

  如果你对电动车的管理有自己的看法,可以登录本报东快网(www.dnkb.com)发表你的意见和建议。

  昨日,许多市民对于《管理办法》,还提出了不同的建议。

  分路段设置限速标准

  有市民建议,能否根据不同路段设置不停限速标准。他举例,在二环路外,例如金山、晋安一些路段,道路很宽敞,可以将限速标准提高到20公里/小时。市区内,按照15公里/小时限速。

  建公共停车位增加公交班次

  有市民建议,在鼓楼禁电摩这段时间里,能否学习国外一些城市,在禁行路段周边多设置一些公共停车位,让从金山等地方来上班的电动车族停车。同时,可以适当增加这些停车场附近的公交班次,这样一些住得远的人,可以先骑电动车再换乘其他交通工具上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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