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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法制办:地方法规不能超越国家法律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02日 04:07  东南快报

  针对是否放宽15公里/小时的问题,福州市政府法制办相关人士昨日表示,制定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时的依据,就是按照现行的《道交法》管理电动车。如果有新法规出台,再按新法规执行。

  “只要《道交法》还有效力,就必须遵循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这一规定,而且也无权进行更改,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该人士告诉记者。

  该人士解释说,“根据国家《道交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而非机动车的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据了解,国家质监局1999年颁布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已经明确,有3个条件属于强制性规定,分别是:最高设计时速、制动性能、车架和前叉的组合件强度。如果厂家生产的产品,违反了这3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行驶时速达到40-50公里/小时,那就是超标的电动车,俗称电摩,这是我们下一阶段要禁止的。本报记者 肖彬 林启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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