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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一版)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02日 01:00  经济参考报

  据了解,从证监局正式立案到做出最终的处理意见,一般需要2个月的时间。北京市证监局相关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表示,目前还不方便透露相关调查细节,最终处理结果会在合适的时候公布。

  涉嫌内幕交易?

  “在申请书中虽没有提,但还是很 怀 疑 大 龙 地 产 可 能 涉 嫌 内 幕 交易。”张远忠说。

  他提出两个应引起注意的时间节点。一是在董事会决定拿地到得中地王这段时间。“且不说大龙地产在董事会决定拿地这一事项上未尽披露义务,但就这段特殊时段而言,相关知情人完全有可能先期潜伏其中,待到中得地王后高位出货。证监部门要审查在这段时间内,究竟是谁在买进股票。”

  第二个时间段是在中标“天竺22号地”之后到被取消竞得资格、没收2亿元竞买保证金这段时间。按照相关规定,大龙开发应在拿地后30日内缴纳20%的地价款,即约10亿元。众所周知,大龙开发没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缴纳地价款。“大龙地产高管对无力交纳地价款肯定心知肚明,尤其是在1月22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做出取消大龙开发拿地资格的通知后,他们或许已经提前知道地王会被收回,2亿元保证金将被没收,为什么没有披露?为什么还是释放利好消息?这极有可能是为了掩护一部分人先出货。”

  根据2009年年报显示,大龙地产去年业绩大幅飙升,相比2008年236.05万元的净利润,2009年的净利 润 达 到3. 3 9亿 元 , 增 长14259 .32%,截至上周末,在已公布年报的房地产上市公司中保持着增速纪录。

  业内人士指出,有关证监部门对大龙地产取得地王前后这段时间的交易数据进行相应审查就能真相大白,不过,他也指出,相关调查的前提是需要有人进行举报。

  其实,有相当一部分人都提出了大龙地产是否涉嫌内幕交易的疑惑。为此,有人还专门翻出了大龙地产的“前科”。

  去年10月16日和19日,大龙地产两高管魏彩虹和冯国宾分别以每股17 .16元和18 .89元的价格减持了2000股和4700股。恰逢大龙地产10月29日发布三季报,两位高管此举直接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高管持股变动规则》)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内不得买卖自家公司股票的规定。

  据披露,魏彩虹和冯国宾皆是在2008年9月24日以每股5 .4元、5 .37元的价格买入的,持股近一年,收益率皆超过200%。对于高管违规减持,当时就有市场人士称,这种低级错误的出现有可能涉嫌内幕交易。

  高管或遭起诉?

  2亿元对于大龙地产来说绝对不是一个小数目。根据年报,2009年净利润仅为3 .39亿元。有市场人士质疑“公司高管是否需要充分考虑有无能力以50 .5亿元的高价拿地?”“难道公司领导们不知道相关土地制度吗?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

  张远忠表示,准备就没有尽到谨慎、勤勉的义务代理股民直接起诉大龙地产高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投资者可以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被没收的2亿元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也有权因大龙地产信息披露违规要求大龙地产公司及其高管赔偿自己的损失。”不仅如此,还有人提出质疑:“2亿元竞买保证金被没收,是否造成了巨额国有资产流失,是否应追究企业领导人的刑事责任?”

  年报显示,大龙地产最大的股东为北京市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持有14931.14万股,占总股本的35.98%,而该开发总公司是隶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第二大股东顺义区国企北京顺鑫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鑫集团)持股有5086.4万股,占总股本的12.26%。两大股东的股份加起来占了将近50%。

  “大龙开发作为国有控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2亿元竞买保证金被没收应涉嫌巨额国有资产流失,我们正在做相关法律评估。”张远忠说。

  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记者就此致函顺义区国资委、大龙地产董秘办,但截至发稿前,没有收到任何回复。

  相关法律亟待完善

  在外界看来,大龙地产的自有资金远远不能满足土地使用权拍卖时的最终应价,甚至需要若干年的收入才能交付《拍卖文件》中所要求的土地出让金。

  “由此表明,中选供应商根本就不具备合格供应商的前提条件,相关政府部门在没有认真审查参与供应商资格的情况下,允许他们参与土地拍卖市场的竞争,其本身是对公平竞争市场正常秩序的严重破坏。”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谷辽海说。

  在他看来,夺得“地王”却又没有实际能力交付地价款,这不仅仅是故意哄抬地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严重侵害其他具备合格参与条件的竞买人的公平竞争权利。同时,还会最终影响到楼市供应品的质量和价格,危害到普通老百姓的消费权利。“因此,我国需要从立法层面上完善相关法律,对参与供应商自身没有履约能力而哄抬地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沉重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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