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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赔偿请求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26日 21:13  21世纪经济报道

  3月26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仲”)就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南稳贰号”)分红争议案作出裁决,南方基金人士透露,已经收到中国贸仲关于南稳贰号2007年度收益分配争议案的《裁决书》。

  据记者了解,中国贸仲驳回了申请人要求南方基金赔偿红利损失及相应利息共计66586.52元的仲裁请求,该两项请求金额占标的总额的97%。南方基金新闻发言人认为中国贸仲对此两项仲裁请求的驳回裁定是客观公正的。

  赔偿申请被驳回

  2009年6月2日,南稳贰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袁近秋就该基金2007年度的基金分红问题,向中国贸仲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南方基金赔偿其红利损失及相应利息共计66586.52元,退还管理费2041.49元,争议标的总额为人民币68628.01元。

  2010年3月25日,中国贸仲就此案作出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退还管理费计人民币702.71元;第二,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5011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002.2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4008.80元;第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对于申请人提出因公司未实施南稳贰号2007年度分红导致其遭受实际损失的主张,中国贸仲在裁决书中认为:未分红行为不会导致申请人的财产价值遭受任何减损,更不决定基金净值的涨与跌,申请人没有行使法律和合同赋予的赎回权利,而是继续同意或默认被申请人的受托投资活动,申请人就自然应该接受最终的投资结果(或盈或亏),直到赎回其基金份额,这是一个证券类投资的基本常识和道理。公司新闻发言人表示,中国贸仲的前述意见准确阐述了开放式基金分红的意义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

  “裁决书判定投资者资产的损失主要是之后市场波动的结果,而并非由于不分红直接造成,所以基金管理人不负有赔偿义务。”德圣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江赛春认为,“也就是说,裁决书把基金违反契约未分红与投资者资产遭到损失判定为两件独立而互不为因果关系的事情。基金公司有过失,但主要是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过失,事实上该现象也并非南方基金所独有,而是早期基金行业普遍存在的现象,其根源在于合同约定的不明确,以及分红执行条款的缺失。但需要明确的是,基金公司对基金净值的下跌并无责任。申请人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基金资产的损失是不合理的,因此裁决书对申请人的主要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走出分红误区

  “闹得沸沸扬扬的分红门终于尘埃落定。对广大投资者来说,从中更应该吸取的教训是自己应该对自身投资资产负责。这就是所谓投资风险自负的含义,投资者必须对自己的决策负起主要的责任。”江赛春认为。

  此次分红事件背后其实折射出基金持有人的不成熟:对一些概念理解的混乱。

  依据开放式基金运作的特点和收益分配的规则,开放式基金分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来说,没有实质性的意义。最基本的原因在于,开放式基金分红时基金份额净值将作相应除权。开放式基金为投资者分配收益,并非是投资者账外额外的资产,而是投资者自己所持有的资产,仅仅是改变了部分资产的存在形式而已。所以通俗一点讲,开放式基金的分红就是把投资者的钱从投资者的左口袋放到了右口袋而已。无论分不分红,都不会造成投资者持有的资产价值的改变。

  开放式基金分红与否和基金持有人利益是否受到损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开放式基金分红不会造成基金持有人持有资产价值的改变,投资者可通过赎回的方式进行等值的变现,持有人资产价值的改变是市场波动引起的。

  值得一提的是,开放式基金是否分红,跟上市公司以及封闭式基金的分红有着本质的区别。

  上市公司之所以必须要分红, 因为投资者并不能直接支配上市公司的红利, 而只能按照市场价格买卖股票, 所以不能通过唯一的变现方式——二级市场交易来实现其股权收益, 因此上市公司必须通过利润分配的方式使投资者实现股权收益。

  封闭式基金之所以必须要分红, 是因为封闭式基金不能赎回。投资者要按照资产净值变现持有的基金资产, 只能等到基金到期清算那一天。而在此之前, 投资者只能按照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卖出基金份额。但是由于封闭式基金到期清算价值的不确定性, 交易价格通常都是有折价的, 低于基金净值。在这种情况下, 基金必须要通过分红, 为投资者提前变现一部分资产, 消除基金未来清算价值的一部分不确定性, 减少二级市场交易折价和提高二级市场的流动性。

  对于开放式基金的分红,并没有强制性规定。

  2000年10月份颁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就完全允许由基金合同自行约定。这意味着从开放式基金试点时开始法规就不作强制性规定。到2004年, 当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不仅允许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不约定每年收益分配的最低次数, 而且还要求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必须约定每年收益分配的最高次数。

  “随着中国基金业相关制度法规的逐渐完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持有人、媒体、社会各界之间理性沟通机制的建立,有望从根本上解决各方对基金分红的理解误区和消除分歧,并不断推动行业的制度化建设进程。”南方基金新闻发言人表示。

  事实上,2009年股市走强,南稳贰号净值上升了41.82%,2008年没有实施分红反而帮助持有人抓住了2009年的大涨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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