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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向左走,向右走?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26日 20:37  中国联合商报

  ■CUBN记者 宋博 北京报道

  我国从2006年起至今,工资、薪金所得税起征点由原来的800元,先后提升至1600元到目前的2000元,采用从5%~45%的九级累进,一次性所得一般采用20%的比例税率;而在2008年至今的两年中,再次调高起征点的呼声和争议似乎从未平息。而在今年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提议调整收入的二次分配格局,个税起征点调至5000元。

  提高个税起征点是否能起到有效提高百姓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如果将个税改为以家庭为单位征收,是否能够起到更好的作用?对此,两会代表委员、专家学者及相关部门众说纷纭。

  观点一:

  提高起征点,拉动内需

  董明珠(全国人大代表,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为了能够缩小贫富差距,希望能够提高工人的个税起征点,如果提高至5000元的话,那么他们就会有更多的资金来消费,这样也拉动了我国的内需。目前,处于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所纳个税占总纳个税金额的70%左右,成为个税征收主体,这明显不符合国家个税征收促进社会公平的原则。

  李齐云(山东大学经济学院财政税收教研室主任)

  个税起征点应该随国内经济水平的提高、物价的上涨而有所提高。按照1981年的800元个税起征点是当年平均收入水准的13.3倍推算,现在的起征点就应该是万元以上。“虽然有‘一刀切’的倾向,但是面对工薪阶层减少税收负担的呼声,提高个税起征点可谓当前复杂税费改革过程中的一个适时合理选择。”

  观点二:

  个税应以家庭为单位征税

  刘植荣(独立学者)

  如果把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月,那中国只有1%的人交纳个税,99%的人不履行神圣的纳税义务,这不便于塑造国民的公民意识,削弱公民对政府的监督力度。提高个税起征点不是为穷人说话,而是维护富人的利益,不但不利于解决收入分配不公,反而会使目前的严重不公更加恶化。从目前中国收入分配现状看,提高个税起征点,对社会整体需求不会带来明显变化。中国的个税是有问题,但不是起征点的问题,而是纳税单位的问题,不应以个人纳税,而应以家庭为单位纳税。

  李稻葵(全国政协委员)

  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征税”的体制改革,对正在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的家庭,可以以家庭为单位调高个税起征点;而对于没有这类负担的家庭,可以稍微低一点。

  张国俊(全国政协委员、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个人所得税改革不应仅仅停留在提高起征点方面,还应该从根本上做出改革,比如采用以家庭为单位的纳税方式,并调整不同收入来源的纳税比例。比如,在设计改革方案时,考虑将纳税人固定性或经营性收入的所得项目(如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等)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施综合征收,而对资本所得(如股息、利息、红利等)或偶然所得等则继续实行分类征收。同时,简化级次,并适当降低税率。同时,还应改进现行征收制度,将纳税单位或主体由个人转化为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综合考虑各种扣抵因素后以其综合净所得据以计算纳税。

  在保障纳税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还应结合纳税人消费支出和生活成本大幅提高的现状以及改善生活质量的需求,在体制上对纳税人的生计费用作出合理的扣除安排设计,适当调高相应的费用扣除标准;此外,要以家庭为单位,在考虑纳税人婚姻、年龄、健康以及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情况的前提下,在税制上对纳税人合理的家庭相关费用支出设置科学的附加扣除。

  观点三: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

  马海涛(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院长)

  过多强调个税起征点标准的提高,无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也不能有效拉动消费,反而会误导公众对个税改革的理解,不利于个税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由于个人所得税制对相关征管条件和配套措施都有很高要求,我国不得已采取了分类征收制度,但也由此不断引发社会各界对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关注和争议。事实上,现行分类征税模式的弊端已是有目共睹,而中央也提出未来要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的目标。他认为,借助提高费用扣除标准推进个税改革的想法,不但舍本逐末,而且会适得其反,因为这无助于公平收入分配,也不能有效拉动消费,反而会转移公众对个税改革焦点的关注,不利于个人所得税制综合配套改革走向深入。

  高培勇(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

  目前中国实行完全的综合税制,还有难度,选择综合与分类结合的模式颇为可行。除一部分以个人存款利息所得为代表的特殊收入项目,继续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之外,将其余的收入统统纳入综合所得税制的覆盖范围。分类部分继续实行代扣代缴制,综合部分则实行自行申报制。个人所得税改革应当成为“十一五”时期必须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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