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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县5·15交通肇事涉案三名警察终审改判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26日 17:45  中国广播网

  据正义网报道,近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高县5·15重大交通肇事涉案三名警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案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周毅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王鹏翀、严毅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均免于刑事处罚。

  2009年5月15日晚11时许,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周毅在与同学、朋友聚会后,将其使用的警车(已报废)交由酒后且无驾驶证的钟胜全(已判刑)驾驶,当车行至206省道500米处时,与被害人程某驾驶的川Q89410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乘坐人员三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为减轻周毅的责任,高县落润乡派出所所长严毅帮钟胜全找严某顶替,并亲自开车将严某送到事故现场,后因见事故重大而作罢。其后,严毅又指使证人在作证时说钟胜全是在修理厂去开的车。5月16日,严毅利用领导委托其去看守所找钟胜全筹集赔偿款之机,又叫钟胜全将原定说法改为吃饭时钟胜全趁周毅上厕所私自将车钥匙拿去的。5月16日中午,高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王鹏翀则利用其身份,擅自将钟胜全的同学周某、梁某、王某三人带进看守所,并对钟胜全说,要保周毅,就只能坚持说是在酒桌子上拿的车钥匙,唆使钟胜全作虚假供述。

  一审法院审理后,分别以分别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周毅有期徒刑一年,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被告人王鹏翀拘役六个月,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严毅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毅犯罪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鹏翀、严毅犯罪事实和定罪正确,但量刑不当。故依法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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