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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规定普通商品房须先备案再销售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26日 17:21  一财网

  据

  新华社今日报道,扬州市日前出台规定,市区内所有普通商品房必须先备案再销售,原则上半年内不得涨价,此前已在卖的也必须到物价局补办备案手续。

  报道称,这份名为《市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实行价格备案制度》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前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价格备案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备案手续才能到房管部门领取到预售许可证进行销售。

  为保持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基本稳定,原则上半年内不得提高备案销售价格,确需调整价格的,应重新办理价格备案手续。

  报道援引扬州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的话称,为了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备案制在材料手续上要求开发商必须提供成本核算资料,不得虚列成本。物价部门将按“成本核算为基础,结合市场供求因素,兼顾购房者的承受能力”的定价原则准予备案。

  除了经济适用房、安居房、限价商品房、政府项目的拆迁安置房外,扬州市区的普通商品房都被纳入备案范围。房价备案政策虽在江苏的其他个别地区也有所实施,但规定开发商半年不得调价还是全省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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