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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俊案尚存“身份界定”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26日 13:06  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本报记者 陈景清

  对于陆俊的量刑问题。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某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受贿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至于,陆俊被判死刑的可能性。他表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不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不过陆俊的身份怎么界定是本案的焦点,肯定会有一番来回争议。”

  另一位法律界人士分析,要明确陆俊作为裁判员的身份是否系国家工作人员,就需要先明确中国足协的性质。中国足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产物。其系“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它的另一个名称是“中国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换句话说,中国足协一方面是社团法人,但是另一方面,它作为中国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是国家体育总局下属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规定,它是管理全国足球竞赛的单项体育协会。从本质上看,中国足协行使的是法律授予的对特定行业的国家公共管理权。在明确了中国足协的性质之后,我们需要明确裁判在球场上的执法行为是否属于“从事公务”的行为。在球场上,裁判的执法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是中国足协对具体的比赛所进行的管理职能。那么,裁判的执法行为自然属于《刑法》第93条中所说的“从事公务”。

  他表示,对于陆俊“黑哨”一案,应当从受贿罪的角度进行观察,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根据先前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陆俊在被协助调查期间交代了自己收受俱乐部的金钱、财物贿赂,利用判罚尺度操纵比赛,进而影响比赛结果。《刑法》第38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陆俊的上述行为已经符合《刑法》第385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此外,据媒体此前报道透露,“在退役后,陆俊已经不再避嫌,座驾变成了宝马5系。据说,他还有一辆价值100多万元的宝马7系,曾开它出过车祸。如果他真的是一个成功的商人,这些做派也不为过。但经常有人怀疑他的财富,还是来自于前几年执法职业联赛的非法所得。”据该分析人士表示,倘若报道属实,那么陆俊可能还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至于陆俊是否会被判处死刑,该人士透露,最后还是要看法院通过审理最终认定其受贿的数额有多少。他说:“我国刑法没有对受贿罪单独确定量刑标准,而是按照刑法第383条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仅从法律文本规定来看,结合媒体已经披露的信息,可以预测,陆俊具有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但是结合我国现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来看,如果陆俊的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退赃,也有很大的可能免于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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