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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26日 08:52  经济日报

  国际经验证明,一个有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能够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有助于推动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一是有利于完善生态和环境保护机制,减少环境灾害事故的发生。发展环境责任保险,保险人基于自身风险控制,必然会积极参与风险与隐患排查。同时,保险以费率与安全环保管理水平挂钩的杠杆机制,能够强化责任主体的内在压力,鼓励参保企业降低污染排放数量和程度,增强参保企业治污积极性。

  二是有利于减轻政府的环保负担。保险参与环境污染治理,既可以为污染受害者提供经济补偿,减少政府负担,也可转移和分散参保企业经营风险,在突发环境事故后提供污染治理的经济援助。

  三是有利于保障环境污染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从全球看,保险已经成为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有效经济手段和主要方式之一。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保险可及时对受害人进行损失赔偿和人身补偿,并协助政府进行抢险救灾,处理突发事件,有效缓解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防止出现“企业违法污染获利,环境损害大家埋单”的现象。

  为促进我国低碳经济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应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在国家和地方立法中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条款,尽早出台环境责任保险专门法规。配合今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制定有关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条例,明确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原则、主体、范围、标准、举证责任、请求权时效等。

  二、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的强制性方向以及过渡措施。参照国际通行的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确立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设方向。在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尚未实施前,建议建立政府部门、保险公司、银行三方合作互动机制,由环境保护部门制定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业(产品)目录,将目录内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情况与其获取信贷的资质挂钩。通过这种市场化手段引导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形成“不通过环评项目不能上马、不构建环境污染保障机制得不到信贷支持”的机制,构筑环境保护的第二道防线。

  三、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保企业保费财政补贴制度,以及对承保公司的税收优惠机制,将给予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与企业环境污染保险事故发生情况挂钩,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保险双方积极性,提高制度实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设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用以支付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超赔部分以及垫付应急处理费用等。发展权威、独立的风险与损失评估机构,评估环境污染经济损失和经济赔偿价值,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

  (作者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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