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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运营开发不能损害公益性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26日 04:50  深圳商报

  我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综合开发等有了法律保障。昨天,《深圳市轨道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在市政府法制办网站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可采取“地铁+物业”开发模式

  《条例》共10章123条,对轨道交通规划、投资、建设、综合开发、运营管理、应急处置等均单独设立章节予以规定。

  关于轨道交通综合开发,《条例》规定,经市政府批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利用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综合开发和运营,即采取“地铁+物业”开发模式。法规起草部门认为,借鉴港铁等商业运营模式,给予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土地综合开发权,集约使用地铁沿线土地资源,在地铁沿线因地制宜兴建住宅、写字楼或商场,是有效支撑地铁开发与运营、减轻财政补贴压力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地铁综合开发模式。

  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在一定程度上会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损害轨道交通的公益性,为避免这一情况的出现,《条例》对轨道交通综合开发进行了一定限制,如规定综合开发应当优先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设施、公共步行空间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及综合开发资金由企业自筹,轨道交通沿线土地综合开发所获得的收益,应全部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条例》同时规定,土地综合开发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并报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获授权执法

  《条例》规定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照《条例》的有关授权,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为避免出现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滥用授权执法权情况,《条例》同时对授权的范围作了严格限制,仅限于管理公共事务,执法范围仅限于地铁出入口、风亭、冷却塔周边5米范围内及特别保护区范围内。

  允许建设运营企业对外投资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等投入大,故《条例》规定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单位可以对外投资,多方筹措资金。同时,《条例》对投资作了一些禁止性规定,如规定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企业不得以运营权、轨道交通资产等与运营服务直接相关权益或资产进行抵押、质押、置换,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企业不得进行与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无关的商业活动,沿线综合开发活动除外。旨在通过上述规定,为轨道交通投资勒紧“紧箍咒”,防范因投资不慎,导致轨道交通这一公益性事业承担连带责任风险。

  空载试运行不得少于3个月

  《条例》在规范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提高客运服务质量、确保乘客合法权益方面作了较多规定。为最大限度保障乘客乘车安全,《条例》规定,轨道交通设施建成后要先组织不少于3个月的空载试运行,合格后进行不少于1年的试运营,然后方可正式交付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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