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谢丹 实习生 廖兰洁)本月13日,本报报道的《列入黑名单医疗器械企业 改头换面再进医院》一文引起各方关注。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管理,我省日前出台《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已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进货要审供货商资质
除了医院使用的医疗器械外,《征求意见稿》特意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美容保健机构和戒毒机构等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单位纳入调整范围。
《征求意见稿》提出,今后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采购医疗器械,应当建立进货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生产或者经营资质、产品批准证明文件、医疗器械合格证明和包装标志,并建立采购、验收记录。
对一些不具备资质或不符合条件的生产或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使用他们提供的产品。
监管部门不得推脱
在监管上,《征求意见稿》强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协同机制,强化部门的监管合力。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办法(草案)》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不在本部门监管范围内”今后将不能成为部门不受理的托词。
隐患药品器械要召回
完善药品和医疗器械召回制度是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中比较重要的一项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对召回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药品和医疗器械召回及处理情况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