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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券商名单确定融资融券试点“一触即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20日 05:37  金融时报

  解读名单审核标准、相关问题及市场影响

  记者李侠 备受市场瞩目的首批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券商名单终于确定。3月19日傍晚,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布了首批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券商名单,国泰君安、国信、中信、光大、海通和广发6家券商获得试点资格。

  据悉,上述6家试点公司近期将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取得换发的营业执照,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沪深交易所和中证登公司也将对试点公司进行最后一轮全网测试并发布相关业务指南。此后,只待交易所发出开通融资融券通知,上述六家试点券商将按照经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评价的试点方案,依法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这也意味着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已经是“箭在弦上”,一触即发。

  试点审核依法公正透明专业评价得分是关键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一项重要创新业务,融资融券的推出不仅可以为券商带来高额的增量收入,而且还将对行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正如业内专家所指出的那样,一旦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对股票市场的推动超预期,则上市证券公司则将从业绩和估值上双重受益。而获得首批业务试点资格,对证券公司来说无疑是获得又一发展的先机。正因为如此,市场对首批试点名单的审核和确立备加关注。

  记者了解到,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公司审核工作过程中,中国证监会按照2006年6月发布的试点管理办法和今年1月发布的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所规定的审核条件和程序,始终坚持行政许可审核标准、条件及程序明确、清晰、可衡量和公开的原则和要求,强化行政行为的全程约束,并在推动审核工作透明化、流程化和专业化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努力做到试点证券公司的选择结果公正、公平。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审核首批试点公司时,其审核条件与标准实际上分为三类指标:一是直观可察、可比较的硬性指标,如净资本、风控指标、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情况、财务状况、分类评价结果等,这些指标可以直接依据公司报送的月度监管报表、年度审核报告以及分类监管情况进行核对;二是涉及日常监管情况的标准,如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高管人员等状况,以及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服务和管理等情况,可以由证监局根据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信访投诉处理、媒体报道分析等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出具监管意见,进行判断;三是难以直观衡量的标准,包括技术系统是否准备就绪,业务试点实施方案是否务实可行。其中,技术系统由交易所、中证登公司组织全网测试,加以验证;业务试点实施方案由证券业协会组织专家进行专业评价,证监局会同交易所、中证登公司等相关单位的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记者了解到,根据上述标准,在3月12日11家证券公司报送试点申请材料后,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并于3月15日受理了11家公司的试点申请,同时在会外网进行了公示。从证监会审核最终结果看,11家公司中有9家符合试点条件,1家公司因净资本未持续达标,1家公司因公司治理存在一定的缺陷,暂不符合试点条件。最后,根据上报国务院的首批试点选择5到6家证券公司的方案,依据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得分,选取了排序在前的6家公司,核准了其申请。

  据悉,经专家评价小组对11家证券公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审核评价,11家公司全部通过了此次专业评价,最终获得试点资格的6家证券公司实施方案得分情况分别为:国泰君安92.742分,国信91.202分,中信90.922分,光大89.865分,海通89.103分,广发88、082分,其余5家公司的最低得分为86.064分。

  符合“一参一控”非必要条件信息安全有隐患不允许试点

  事实上,此前市场上普遍对同业竞争、“一参一控”以及信息事故安全等问题是否影响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较为关注,尤其是在“一参一控”问题上存在瑕疵的中信证券是否能够进行首批试点名单存疑。目前看,“一参一控”问题并未对中信证券造成大影响。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解释说,根据有关证监局的监管意见,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集体讨论后认为,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只限于申请试点证券公司,其参股或控股的其他证券公司并不允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因此在业务运作上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不构成对申请试点资格的直接影响。而且,不论是《试点办法》还是《指导意见》,针对融资融券试点所确立的条件与标准,都没有明确规定同业竞争和“一参一控”的审慎监管要求。而在日常监管中,有关证监局对不符合同业竞争和“一参一控”监管要求的证券公司,已经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此外,目前涉及同业竞争和“一参一控”的证券公司也正在抓紧落实有关整改要求,并取得了实质性进展。鉴于上述情况,证监会在审核试点公司时,未将解决同业竞争和“一参一控”的审慎监管要求作为审核条件。

  另外,关于信息安全事故问题,根据证监会已建立的信息安全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处理。这位负责人表示,证券公司发生信息安全事故的,必须主动自查报告,监管部门组织外部专家调查判别,经查明属于证券公司之外的客观原因引起,已经采取有效解决措施,不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影响参与融资融券试点申请。经查明属于证券公司管理等自身原因引起,或事故原因尚未查明、或仍存在风险隐患的,将不允许参与试点。

  从名单看,此前市场认为希望较大的银河证券未能进行首批试点。据悉,这主要是因为银河证券在治理方面存在瑕疵,主要是目前公司合规总监因故未到位,暂由其他高管兼任。但目前银河证券合规总监人选已经确定,正在走最后的履职程序。

  从记者目前了解的情况看,上述6家获得首批试点资格的券商可谓是“众望所归”。中信建投表示说,首批融资融券试点券商名单出炉,基本符合前期判断和预期。而在首批试点公司确立并很快启动试点后,第二批试点公司也将很快推出,市场焦点将会逐步转向第二批试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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