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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报喜不报忧 基金信披待完善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15日 03:31  第一财经日报

  王艳伟

  业界关注的宝盈基金换帅事件仍然迷雾重重。深圳证监局曾对宝盈基金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了公司大量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但有关方面却对此秘而不宣,直到媒体将其曝光。

  这引起了一些投资者的疑问:宝盈基金或监管层为何没有在第一时间主动曝光此事?基金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是否仍存缺陷?对此,业内有人认为基金界应以此为鉴,加强信披,但也有人认为部分媒体和投资者对宝盈基金太过严苛。无论如何,基金公司的信披监管问题,值得我们探究。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对基金募集运作期间,以及发生重大事件时应进行的信息披露做出详细规定。在基金发售前三日,公司必须公布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在基金正式运作以后,公司必须按照规定披露基金净值、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此外,该办法还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基金的清盘和扩募、公司股东变更、基金公司高管变动等等28项内容列为重大事件,规定基金公司必须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2008年以来,证监会对基金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也相继出炉。

  从以上信披规定来看,对于单只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一些重大事件,普通投资者基本都能及时知晓。但是,问题在于,管理办法中罗列的28项内容,是否能囊括所有影响基金运作的重大事件?有人士认为,类似此次宝盈事件所暴露的,监管层现场检查发现诸多问题,实际上都或多或少关系到基金运作,但有一些是没有写在管理办法中的,这是否监管疏忽?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就此问题请教了美国一位资深基金人士。他表示,美国证交会(SEC)如果对某基金公司进行了调查,所有持有人都会知道检查结果。但需要注意的是,美国基金都是公司型,基金本身就是独立法人,有自己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持有人同时也是股东,有权对公司重大决策进行审批和发表意见,因此监管层的任何检查结果自然也必须让持有人知晓。公司型基金的优越性就此体现出来。而目前,中国内地的基金都是契约型,基金公司、托管行和持有人三方当事人通过基金契约的形式设立并运作,监管内容也只需对股东公开,而不需对持有人公开。此外,内地基金公司都不是上市公司,自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息的公开性。

  在发生负面事件时,基金公司能否及时解释、澄清,是考验基金公司的反应能力和内部协调能力的。实际上,“维护持有人利益”不应该只是一句口号,究其根本,实则最终是维护了公司和股东们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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