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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中央: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体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11日 15:08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1日讯 (记者苏琳)民盟中央日前向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提交了《关于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体系的提案》。

  民盟中央认为,国务院前不久出台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构建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接续体系、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迈出了重要一步。推动其实施,尚有很多问题有待进一步落实改进。

  民盟中央建议:

  1.改革养老保险行政管理体系。一是明确政府养老保险垂直管理职能。将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之间在养老保障供给问题上的关系明确界定为“委托——代理”关系,即中央政府委托省级政府收集、提供信息,并依据信息从宏观层面作出原则性、目标性、框架性的规定,再将规定交由省级政府代理实施。二是对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模式。省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本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编制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草案,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对全省经办机构的业务管理、经费管理和人员管理工作及社会保险的社会化服务等工作进行指导。三是改革养老保险统筹资金账户管理制度。在全国统筹尚未实现的情况下,中央应要求各省(区、市)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专用帐户,主要针对因农民工退保而沉淀在市、县的统筹资金进行上收,作为统筹资金在省际之间转移接续的平台;上收的统筹资金核算权落实给省级经办机构,管理权从省级经办机构开始到市级、县级经办机构,实行“一级核算,三级管理”的治理结构;服务平台可在现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农保”体系基础上建立。

  2.明确农民工养老保险资金分担主体的责任范围。养老保险在实现省级统筹之前,基础养老金的责任主体是市、县政府,基金不足部分由其兜底,中央、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实现省级统筹之后,应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出预算制度,并授权省级劳动保障部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联合执行,以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收支预算并下达各地参照执行。统筹基金不足部分由省财政兜底、中央给予适当补助;市、县继续承担督促所辖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

  3.进一步扩大农民工参保自主权。一是扩大缴费率选择幅度和基金积累式的个人账户。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定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实行一律按照实际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政策。二是允许农民工选择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先参保,再到用工单位报销的方式享受养老保险权利。三是当农民工在一个务工地达到一定年限时,务工地政府应对其应补缴的统筹资金给予补贴。

  4.扩大农民工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一是对用工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对雇佣农民工的企业,可按其缴纳的养老保险统筹资金额度,给予一定期限、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免政策。同时,还应允许地方政府运用自身财力,建立主要针对中小企业的补贴机制,帮助中小企业克服缴纳养老保险统筹资金负担重的问题。二是探索土地养老新机制。当农业用地按政府要求转为非农业用地时,应从土地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费中提取一定比例进入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并将其中一部分计入作为被安置对象的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个人账户。

  5.做好全国统筹的经济技术准备。一是做好农民工养老保险管理成本预测。中央应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摸底调查,对未来中央财政将要承担的农民工养老保险管理成本予以核实,做好资金准备,确保在全国统筹平台建立之后有足够的能力承担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长期平衡任务和最终的担保责任。二是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信息服务系统。建立该系统时应注意将技术手段运用到对用工单位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责任的监督上,既实现各个管理层级、各个地区之间的信息共享,又确保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最大程度的提高和实现统筹资金的高效转移。3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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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刘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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