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中央建议修宪 添加“国家保障公民的基本住房权”条款
郭晋晖
民革中央向全国政协提交提案,明确建议修改宪法——在《宪法》中增加“国家保障公民的基本住房权”条款,提高国家和社会对于公民住房权的重视和责任。
中国的保障性住房改革虽然已经有十几年的历史,但立法层次却很低。现有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等,都属于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文件。
立法层次低造成的后果之一就是不能对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构成强力约束,在现实中,中国存在着保障性住房供应量严重不足、保障对象覆盖面过于狭窄、运作不规范等现象,从而也导致了政策的预期目标和实施效果的错位。
200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会议确定,《住房保障法》列为研究起草、条件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律之一。2009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集中央有关部委和地方的代表,启动了《住房保障法》起草工作。
民革中央今年特别建议加快制定《住房保障法》,从立法层面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和地位,规定保障范围和标准、保障性住房的准入与退出、保障资金的来源,以及各级政府职责分工等,实现对各级政府履行住房保障职责的最大约束力和强制力,为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提供法律依据。
无独有偶,农工党中央也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住房保障法》立法。在递交全国政协的一份名为《关于加快住房保障立法 完善住房制度的建议》中建议,《住房保障法》应该在法理上确立住房是准公共产品的执政理念,摒弃住房全面市场化的错误思想。在法条上要搞大保障,不要搞小保障,要保障全体城乡居民的住房权,不要只保障城镇户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