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加强旅游行业导游人员劳动关系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规定,旅行社支付给导游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杜绝旅游行业“零薪制”。
《意见》规定,旅行社须制定以基本工资、导游服务费、带团补贴和业务提成为主要形式的薪酬制度。旅行社招用导游人员,除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外,必须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导游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意见》还明确要求,旅行社不得克扣、拖欠导游人员工资,不得向导游人员收取“保证金”、“人头费”。
在导游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方面,《意见》规定,导游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由旅行社代扣代缴,旅行社和导游个人的缴费比例按所在地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