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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 3000万国债 付托管费180 万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09日 12:43  上海商报

  法院判保底条款无效 国债派息88.5万元无需返还

  商报记者 金莉娜 口杨克元

  吴淞路证券营业部在接受了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3000万元国债后,向东方公司支付了托管费180万元和利息88.5万元。事后,为了这268.5万元的费用,证券公司和东方公司对簿公堂。近日,闵行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东方公司被判返还180万元托管费。

  受托3000万国债付巨款

  2003年4月,吴淞路营业部与东方公司先后签订了《国债委托管理协议》及《补充协议》,由东方公司的下属子公司闵行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将3000万元国债托管吴淞路营业部。同年4月22日,吴淞路营业部向东方公司支付托管费180万元。10月29日,吴淞路营业部又向东方公司支付国债兑息88.5万元。

  不久,吴淞路营业部经理赵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挪用资金罪被判处刑罚。此事引起了吴淞路营业部上级单位东北公司的注意,经过一番调查,东北公司发现,东方公司将3000万元国债托管给吴淞路营业部,并未办理正式的托管手续,实际上是营业部经理赵某的个人行为;而营业部向东方公司支付托管费和所谓的国债利息,也是赵某私自决定的,营业部和东北公司对此根本不知情。而东方公司却利用其与赵某的个人关系,“笑纳” 了180万元的托管费和88.5万元的国债兑息,这一收益毫无依据。

  为此,东北公司将东方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国债委托管理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并返还据此取得的268.50万元收益。

  收取托管费和利息合法

  “合同都是真实有效的,绝没有弄虚作假,我们公司取得这些收益都是有合法依据的。”法庭上,东方公司辩称,赵某犯罪与公司无关,东方公司根本没有与其恶意串通,“180万元是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营业部自愿支付的款项,88.5万元是3000万元国债按年利率2.95%计算一年的国债利息。”因此,东风公司认为,该公司收取的268.5万元是合法收益,不同意返还。

  保底条款违禁被判无效

  法院认为,东方公司与吴淞路营业部签订国债托管协议,出于对巨额国债在委托管理期间的投资风险考虑,东方公司又与东北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东北公司需支付固定回报。双方实质上为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东北公司作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具备资产管理的法定资质,故两份协议应属合法有效。

  但补充协议中约定,东北公司承诺向东方公司支付固定收益的条款属保底性质,违反了证券法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为无效条款。东北公司作为专业证券公司对此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负有主要过错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东方公司基于该无效条款而取得的钱款180万元应当予以返还。按照双方的协议约定,国债派息归东方公司所有,故88.5万元可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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