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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09日 12:43  上海商报

  证监会进一步明确投资门槛为50万元

  商报记者 刘连英

  昨天,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征求意见稿调整后的《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并从即日起正式实施。值得关注的是,很多投资者认为50万元投资门槛较高的意见未予采纳,证监会进一步明确了股指期货50万元的投资门槛。

  证监会表示,1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52条。其中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机构的意见17条,个人投资者35条。

  值得关注的是,证监会没有采纳的意见主要涉及50万元资金要求和综合评估程序。“有意见认为50万资金门槛过高,限制了一般散户的参与。我们认为,对于高风险产品设定准入资金门槛是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做法,是对中介机构将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投资者的要求。资金指标可以反映投资者的经济实力,是衡量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主要指标。设定最低资金要求可以较好地验证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目前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面值大约为100万,按12%的最低保证金水平,考虑期货交易的基本风险控制要求,50万元的资金门槛是合适的。”

  而对于要求尽量简化综合评估的各项证明材料的意见,证监会认为,综合评估是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总体评估,是期货公司审慎选择客户的内在要求。综合评估效果的关键是要保证各项标准的可验证性,因此需要对相关指标提出证明材料要求。这些要求不会对适当的投资者参与构成限制,不会对真正有需求且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造成障碍。

  据了解,证监会在制度实施和操作性等方面采纳了社会意见。在中金所《实施办法》中增加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业务对接要求,并规定期货公司对证券公司的相关业务进行复核。

  同时,对于中金所《实施办法》硬性条件中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的要求不明确,证监会明确了仿真交易累计10个交易日的时间要求。

  此外,对于中金所《操作指引》中信用报告的出具部门,证监会明确为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个人信用报告的权威出具机关。同时,证监会进一步明确了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为投资者办理股指期货开户手续,即必须临柜开户,禁止非现场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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